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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才引进政策有哪些(北京人才引进政策解读)

2022-11-16| 编辑: 佚名| 查看: 372 |原作者: 萧覅|来自: 衙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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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北京人才引进政策有哪些(北京人才引进政策解读),北京人才引进政策有哪些(北京人才引进政策解读)的详细内容: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关于北京人才引进政策有哪些的问题, 小编结合多年的经验整理出来一些北京人才引进政策解读对应的资料, 分享给大家。

北京人才引进落户政策2022

  优秀人才

  (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

  (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

  (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 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 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 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 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

  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 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 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 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 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

  (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 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 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 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 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 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 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文化创意人才

  (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 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

  (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 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

  体育人才

  (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

  (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八条? 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

  金融人才

  ( 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 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 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 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

  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 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 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

  (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 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 可办理人才引进;

  (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 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 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

  (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

  (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

  (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

  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 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 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北京人才引进落户条件2021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21〕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7月5日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 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 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 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 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 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 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 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

  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 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

  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 对毕业生进行管理, 强化培养留用, 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渠道, 申请引进毕业生:(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一级企业, 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 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以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 以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 经纳税地同意, 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二章指标管理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引进规模, 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 遵循以下原则:(一)支持本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

  (二)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

  (三)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

  (四)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

  第六条主管单位应结合发展需要分配指标。

  其中,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 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留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三章引进条件第七条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二)运行状况良好, 依法纳税;

  (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

  (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第八条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 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 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 与岗位匹配度高。

  第十条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硕士及博士毕业生;

  (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 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

  (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 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 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 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 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第十一条以下引进项目实行计划单列:(一)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 “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 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 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 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

  (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 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

  (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申请办理引进:(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 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

  第四章办理流程第十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全程线上办理, 流程分为以下阶段。

  (一)调查需求9月底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下一年毕业生需求。

  (二)分配指标10月底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主管单位分配下一年指标数量。

  (三)确认落户期限主管单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确认后, 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

  郊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办理落户。

  (四)申报公示1.次年1月至8月, 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

  2.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 经毕业生本人同意, 通过官网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 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 主管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

  3.经公示无异议的, 主管单位通过系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毕业生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审核通过的, 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自行打印《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及《接收函》;

  审核不通过的, 停止办理引进。

  (五)办理落户1.达到约定落户期限后, 用人单位通过系统填报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及原户籍等信息, 主管单位审核并提交落户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比对审核通过的, 主管单位自行打印《非北京生源报户口介绍信》;

  不通过的, 撤销《接收函》, 停止办理落户。

  2.主管单位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毕业生落户完成后, 将《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主管单位将各类会议决议、请示报告、公示等材料存档。

  第五章决策程序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年度指标分配使用情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主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将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准入条件、指标分配等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主管单位在引进毕业生工作中有重大项目用人需要和特殊人才需求的, 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 其中,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 提交申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实行“谁引进谁负责, 谁用人谁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 规范引进程序, 优化办理流程, 防控廉政风险, 实现系统留痕、记实完整、可查可溯, 确保责任压实。

  第十九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引进毕业生工作的管理, 实行为期3年的毕业生培养留用跟踪问效;

  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定期排查风险点, 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应加强信息公开,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把好选人关, 完善选人用人制度;

  依法与毕业生建立劳动(录用、聘用)关系, 合理约定服务期限, 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让毕业生了解单位发展、运行和落户年限等情况, 保持引进毕业生队伍稳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 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承诺, 严禁弄虚作假;

  对自身的择业行为负责, 踏实工作,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引进毕业生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与指标分配挂钩。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约谈、压减指标、暂停办理引进毕业生等处理。

  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和线索的,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毕业生的;

  (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 推诿、拖延办事, 造成服务对象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不按照规定与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或者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

  (四)以引进毕业生事项为由, 收取服务对象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

  (五)毕业生培养留用存在较大问题, 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协助毕业生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前主动离职或考察不合格的, 用人单位告知毕业生后提交申请, 经主管单位审核, 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接收函》, 停止办理落户。

  存在严重失信或弄虚作假行为, 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 停止办理落户, 对不良信息予以记录;

  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 予以注销;

  涉嫌违法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毕业生有明确规定的, 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本市引进毕业生工作新机制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人才引进政策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 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 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 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 坚持政治站位, 坚持首善标准, 以德为先, 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S通道”,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 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

  (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 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

  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 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 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 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

  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

  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 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 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 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 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五条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 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 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 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 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 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 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第六条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 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

  (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 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

  第七条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

  (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八条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

  第九条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 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 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 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

  第十条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 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 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

  (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 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 可办理人才引进;

  (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

  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 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三条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 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

  (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

  (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

  (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 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

  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 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

  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十五条加强引进人才落户保障。

  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 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

  聘用单位无集体户的, 可在单位存档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十六条优化引进人才办理程序。

  引进人才本人签署诚信声明, 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 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 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市人力社保局对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明确引进人才工作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人力社保局(含开发区人劳局)、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等报送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聘用单位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 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引进材料, 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工作流程, 明确相关主体职责, 防范廉政风险。

  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 依法依规处理。

  其中, 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全市通报、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暂停办理调京业务等处理;

  申请人取消调京资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期为5年的记录, 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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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北京人才引进政策有哪些(北京人才引进政策解读)”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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