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做什么的?农民工工作内容-岗位要求-职责

2022-11-17| 编辑: 佚名| 查看: 285 |原作者: 萧覅|来自: 衙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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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农民工是做什么的?农民工工作内容|岗位要求|职责,农民工是做什么的?农民工工作内容|岗位要求|职责的详细内容:

  作为专业的人力资源行业人士而言, 我们经常培训都会说到农民工是做什么的?农民工工作内容|岗位要求|职责时有很多细节是需要注意的。你知道农民工主要从事哪些工作?今天就让小编跟你们说说吧!

什么是农民工

  答案目前正在讨论中:

  几年来, “农民工”问题成了学术界、新闻界和政策研究部门研究的热点。所谓的农民工, 实际就是农民工人。农民工是个特殊的群体, 他们是农业户口, 但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在城市, 但又不能完全融入城市的生活。传统意义上讲, 他们既不是真正的农民, 也不是真正的工人。于是众多的学者们就干脆给了他们一个有概括性的名字:“农民工”、“边缘人”。

  在当今三农问题已经被中央提到重中之重为知的时候, 看起来制定一部统一的《农民权益保护法》, 使农民权益保护有更全面的法律依据似乎是很有必要的, 然而在我国已经有了《农业法》, 并且也增加了关于农民权益保护的章节, 在推行实行城乡一体化的改革进程中, 在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之别统一为“居民”的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探索的今天, 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实现大同社会的今天, 似乎制定一部《农民权益保护法》已不合时宜。如果一部概念模糊, 保护群体模糊的《农民权益保护法》颁布后, 能否真正起到有益的作用是值得认真思索和探讨的问题!

  据悉, 在这部《农民权益法》中最难界定的就是谁是农民?农民的概念和社会属性是什么?由此出现了不同的两种观点和声音:一是应该按照身份来界定农民, 具体地说, 也就是根据户口本上的户籍划分农民和非农民。二是农民是一种职业而非身份, 因该按照职业, 也就是从事农业生产工作的人来界定农民。

  细细分析, 总觉得以上两种意见似乎都站不住脚。

  一、探讨“农民”概念的界定已失去意义

  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 在人才自由流动、就业自由选择、行业分工日趋交叉整合的今天, 叫工人、知识分子也好, 叫农民也好, 已经很难找到固有的、终身制的概念了, 许多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其在社会功能中的认知性, 在发生着变化。 “农民”一词已经容纳了许多社会的因素。再谈关于农民一词的界定似乎已经不合时宜, 失去其现实的意义。

  疑问一:农民的概念是一个动态的还是静态的概念呢, 是终身制吗?

  众所周知, 农民的概念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概念, 它不是静态的不变的概念, 农民不是终身制。

  关于农民界定问题的第一种观点, 认为应该按照身份来界定农民, 具体地说, 也就是根据户口本上的户籍划分农民和非农民。持此种观点者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不是一种以科学的眼光、发展的眼光看待事物的本质和其运行规律, 犯了教条主义、形而上学的书本主义错误。

  其一, 长期以来, 正因为户口问题的不合理性、行业划分的误区、成分身份的划分, 导致社会认识上的误区, 再加上一些地方政策上的失误, 社会上对人自然形成了三六九等, 农民的身份成了终身制, 在社会处于“草根”阶层, 被看成是愚昧落后的象征, 所以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 终于表现出了一些不可调和的社会问题, 农村的三农问题也出现了。可以说, 从一定意义上讲, 户籍划分的不合理性、农民身份的界定和其不变性, 是我国出现三农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导致出现农民工问题的主要原因。既然如此, 这部《农民权益法》如果把农民再次进行身份界定, 等于给三农问题, 尤其是农民工问题的解决雪上加霜, 不仅保护不了所界定的农民, 而且又会伤害亿万农村劳动力(即人们所说的农民)的自尊心。

  其二, 公安部正在全国推广的进一步户改方案, 消除城乡户籍差别是大势所趋, 尤其是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来, 一些省份明显加快了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广东就借鉴湖北经验, 加快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 农业人口比例较低的珠三角地区, 明年或后年将首先消除城乡户籍差别。陕西、山东、辽宁、福建等省份, 也开始着手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农村人口正在逐步享受国民待遇, 这已是大势所趋。既然大家都是国民了, 都是居民了, 没有了等级非农业与农业之分, 统一为居民, 那么再次根据户口本上的户籍划分农民和非农民。不是一种以科学发展的眼光, 而是闭门造车、纸上谈兵。

  其三、户籍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 户口迁移必定会变为户口登记制。从试点地区看, 目前, “合法固定的住所”与“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户改过程中对户口迁移的两个普遍应用的基本落户条件。那些进城务工、在城市长期居住、今后也不打算回农村居住的人, 能给界定为农民吗?如果给他们再在户籍上写着是农民, 他们享受的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等如何解决?这有等于制造了新的农民工问题, 他们在城市中又成为弱势群体, 不能享受和城市户籍人口同等的福利。

  由此可见, 如此界定农民概念, 必定会带来更为复杂的农村和城市的社会问题。

  疑问二:农民的概念代表的是一种职业分工和属性吗?

  农民是一种职业属性吗?

  最原始的农民一词代表的就是唯一的职业属性。但现在所提到的农民的概念已经从最初的职业分工而发展裂变出来的成为代表整个农村社会问题的主体, 已经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情况的整体反映。

  关于农民界定问题的第二种观点认为, 农民是一种职业而非身份, 该按照职业, 也就是从事农业生产工作的人来界定农民。如果界定农民是一种职业, 问题就复杂化了。

  首先, “农民工”的概念就变成一个错误的提法。农民是职业, 那就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了, 那么农民工, 不就成了“从事农业生产的工人”了吗?可事实上, 社会上把农民工指的是农业户口, 但从事着非农业工作的劳动者。从“农民工”一词的盲目出笼, 已经把“农民”给界定为一种身份了。也许“农民工”一词的出台就缺少科学性合理性, 也走入了概念的误区。

  其次, 农民既然是一种职业, 如何解释草案中所说的农民工培训呢?农民既然是一种职业, 草案中的农民成人教育又从何谈起?

  再次, 如果按职业划分, 农民年老体弱不从事农业生产以后怎么办?我国没有农民退休的制度。失地农民和农民企业家还算不算农民?一些经商多年的农村劳力在完成原始积累后回到农村, 搞规模种植他们是否算农民?一些城市公司在农村从事农业开发者算不算农民呢?一些国有农场劳动者数不属于农民呢?是否都属于《农民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呢?

  二、我国对“农民”赋予了许多社会属性

  农民代表的是“种田的人”吗?农民是指“长时间参加农业劳动的劳动者”吗?农民是“农业从也者”吗?农民是“农村的人住在农村者”吗?

  实际“农民”一词已经容纳了许多社会的因素, 已经很难准确界定农民一词了。

  那么农民一词到底如何解释呢?其演变过程和社会职能和属性又是什么呢?

  传统“农民”一词的含义

  农民的本意是一种职业。词典上把“长时间参加农业劳动的劳动者”叫农民。这就是说, 短时间从事农业劳动者、在乡村生活但不从事农业劳动也不能成为农民。

  实际意义的农民是一种古老的职业, 它是早期人类社会生存的古老职业之一。人类存活就必须需要食物, 光狩猎是无法满足生存需要的, 如果那样的话, 人类和狼又有什么区别?人类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民这个古老的职业来决定的。自从人类进入了阶级社会以后, 随着职业分工和等级制度实施, 统治者为了提高自己的身份, 把农民贬到最底层, 一些文化人为了提高身价, 显示自己的学问, 也把农民踩在脚底, 农民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很少被重视过!

  传统社会是个农民社会, 而现代化意味着对传统的改造。按过去的意识形态定义, 传统农民是“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 而“现代化农民”意味着工厂式的“社会化大生产从业者”。于是以一大二公来消灭“小生产”便可视为“现代化”过程, 而闹“单干”便是“反现代化”的“传统复辟”。

  在国际农民学中传统农民(peasants)概念与现代农业者(farmers)概念的区别一直是学者们探讨的话题。E.R.沃尔夫的意见:“农民的主要追求在于维护生计, 并在一个社会关系的狭隘等级系列中维持其社会身份。因此农民不像那些专门为满足市场而生产、并在广泛的社会网络中置身于竞争之中的耕作者。”农民必须“固守传统的安排”, “相反, 农业者(farmers)则充分地进入市场, 使自己的土地与劳动从属于开放的竞争, 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使报酬极大化, 并倾向于在更小风险的基础上进行可获更大利润的生产。”

  新版的《不列颠百科全书》对传统农民的解释是:传统农民的本质特征在于它“要受外部权势的支配”, 这种“使其整合于更大社会的方式”才是传统农民与“其他农业生产者”的根本区别:“在农民社会, 生产品及劳务不是由生产者直接交换, 而是被提供给一些中心来重新分配。剩余的东西要转移到统治者和其他非农业者手里。这种分配权力往往集中于一个城市中心。”

  如果我们把斯大林式的集体农庄消灭“小生产”就是完成了“农民的改造”(快慢与代价另当别论);而强化“外部权势的支配”和设立“城市权力中心”来分配农村产品与劳务的做法强化的不正是传统“农民社会”吗?

  可见现代农民与传统农民的解释本身就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和意识。如果我们的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实施解决的是城乡人的吃饭问题, 而农业产业化解决了农村如何学会走向市场的问题, 而连接两者之间正需要数以万计的具有生产权、经营权和管理分配职能更大自主空间的集体农庄式的现代化农村经营实体。这也许是现代农业急需的模式, 而农民也自然就是这个实体的农业劳动者。

  我国对“农民”概念的界定标准很简单清晰

  社会上人们所说的“市民生市民, 农民生农民, 生来就是不平等。”看似激烈的言辞却恰恰反映了当今我国“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划分出的两个泾渭分明的世袭“种群”。

  “农户”成为人为地划分农民, 成为很简单的界定农民的唯一标准。实行40多年的户籍制度像一条无形的带子束缚着农村出生的“农业户口”的者。

  那么为何人们总是把在农村的人无论你从事何种职业都称为农民呢?这就是户口作为标准在作怪的缘故。

  建国以来, 我国对“农民”农民的社会属性与户口紧紧相连, 户口已成为社会界定农民的社会标准了。也就是说我国所说的农民、所统计的农民概念与世界各国是不一致的, 我们所说的9亿农民实际是一个特殊的农民群体, 是在户口制度笼罩下的“农民”概念。无论你现在从事何种职业, 只要你的户口是“农业户口”都被统计为农民, 所以即便你已经资产上亿元的企业家, 但你的户口是“农业户口”, 现如今也是被统计为“农民”。

  长期以来, 我国实行了“二元结构”户籍制度, 出现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这种户籍藩篱制, 使“农业户口”者, 即便你在外从事非农业工作数十年只要身份没有变更, 仍然会给你定性为农民。所以户口成为界定农民与非农民的不可逾越的铁丝网。由此产生出了“农民”一词已经由简单化走向了复杂化。户籍制度不统一的情况下实际我们所指的农民就是“农业户口”者, 保护农民工实际是指保护“农业户口的工人”。

  可见, 农民在我国现代社会里已经由传统意义上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演变为简单明了的“一切农业户口者”。

  那么我国户口的演变是如何进行的呢?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大体经历了形成(建国初至1958年)、发展(1958年至1978年)、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等三个阶段。

  1951年7月, 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 这是建国以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 使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1955年6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 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 从而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63年, 公安部依据是否吃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 将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1964年8月, 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 该文件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 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

  1977年11月,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 提出“严格控制市、镇人口, 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该规定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 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

  1984年10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 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 在集镇有固定住所, 有经营能力, 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 准落常住户口, 口粮自理。

  1997年6月,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根据此方案, 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 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1998年8月,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主要规定: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志愿的政策;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落户。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2001年3月30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由此可见, 目前我国对户口改革还是逐步放宽的, 但步子不是很大, 正因为有条件地进行户籍改革, 也导致了买卖户口、关系户口等腐败现象的产生, 户口在一些城市倒卖价格暴涨。户口的价值和等级观念也就产生了。身为“农业户口”者已经成为“农民”的代名词。

  在社会各界眼里, 无论你从事何种职业, 只要户口是“农业户口”你就是农民。你进不了工会, 在国有企业你也会受到各种限制、再有才华也会无所作为。也就是乡里巴人难登大雅之堂。因为户口的因素, 所以本来很简单的社会分工就变得复杂化了。一个简单的“做工叫工人, 种田叫农民”, 也变成了带有许多的限制词“打工”、“农民工”、“外来务工者”等等。

  可见, 一个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不是书本上去如何解释, 主要看这种概念在社会的认可度和社会上对它的理解, 要看这种概念内在和身后所隐含着深刻的社会内涵, 以及其在社会上的属性。

  探讨农民是种职业也好, 是种身份也好, 笔者认为已经失去其现实意义。因为在社会各界的认识眼里, 已经把“农民当成了一种身份和等级”划分看待了。其已经失去了词典里所解释的“长时间参加农业劳动的劳动者”, 作为一种职业的内在简单的含义。

  从现在人们的认识程度看, 现阶段在我国如果给“农民”一词下个定义, 那就是“户口登记在农村并为农业户口的农村人”。

  三、“三农”问题将变为“两农” 问题

  笔者认为, 在取消两元户籍制度, 统一为“居民”后, 实际在我国已经不存在农民问题了, 已经把三农问题演变成“农村问题、农业问题”。农民会逐渐被“农业从业者”或者“农业劳动者”所取代。

  在户籍制度改革没有正式启动之前, 我们也不能坐而观之。需要一种新的农民观, 而不仅仅是在褒扬农民或贬低农民、“改造农民”快些还是慢些上兜圈子。

  现阶段存在的农民与农民工问题是问题简单但关联复杂的社会问题。

  当我们谈论“农民问题” 是却不知道“农民问题”的实质, 当我们在谈论“农民工问题”时, 却搞不清“农民工”的概念。

  农民问题的出现是社会因素造成的

  我国宪法指出, 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 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 也是国家的领导阶级。

  可见, 农民阶级也是国家的领导阶级。但由于各种因素制约, 农民阶级的领导地位却受到了“城乡界限”和“户籍制度”的限制, 其领导地位并没有完全被认可和体现出来。农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一些伤害, 农民问题也成为“三农问题”的重要问题。

  其一, 政策上的约束, 让“工人”与“农民”经纬很明显, 其属性的帽子已经紧紧地戴在了人们的头上。工人的孩子是工人, 农民的孩子是农民, 长久以来已经成为长期以来自上而下社会各界广泛认知的问题。农民的儿子在封闭的环境下只能从事农业劳动;同样城市的儿子也只能从事工业劳动。

  其二、长期的政策束缚和成分约束让社会把农民看成了“草根”一族, 被圈在某一个范围内两眼抹黑, 像世外桃源一样自种自吃, 成为愚昧、土的象征, 其思想观念也被称为“农民意识”。而工人却恰恰相反, 他们一直被看成“国家人”, 享受国家公民的各种待遇。

  其三、长期的政策倾向, 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被赋予了终身制“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就已经给你定性为只能从事农业劳动, 只要身份不改变, 想做工、想当国家干部就是天方夜谭。而工人却相反他们是“非农业户口”, 是“国家人”的一分子, 可以从事各种职业、可以成为国家干部。所以在农民眼里你要是考上大学分配工作了, 就会心花怒放地赞美“你真有出息, 国家人了”。实际那时说的“国家人”就是指转为“非农业户口”。因此改变农民属性, 成为“非农业户口”的国家人一直成为所有中国农民的向往和追求, 是农民心中的渴望和情节。

  可见, 农民问题的出现, 已经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能解释通了, 它实际已经是一种成分、一种地位、一种等级、一种身份和属性象征的通用名词了。

  解决农民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首要问题

  在《农民学丛书序》中说:“我们常以世界耕地的7%, 养活了世界人口的21%为自豪, 却很少提及它的另一面:以世界上40%的农民仅仅‘养活’世界上7%‘农民’。”其实这表明对“农民”定义的不同理解。就眼下来看, 我国的种田人大概不会占到世界种田人的40%, 但我国在户口上被规定为“农民”身份的人在联合国统计口径下的乡村人口中的确占有如此大的比例。

  建国以后, 在我国之所以出现了问题复杂的农民问题, 这与过去“家庭成分”划分而演变成的“政治等级”与“户口制度”对人的职业归属划分而演变成“人的职业属性等级”等因素密不可分。

  如果说“家庭成分”划分使过去众多知识分子因为家庭出身问题进不了决策研究层而导致了一些政策制定上的失误, 那么“户口制度”以严格的城乡差别, 创造了我国的人的职业属性等级, 使得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人成为在各方面都低于城市人口的世袭阶层。这样的认为划分使我国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 社会各种矛盾便表露出来, 对我国和谐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许多制约。

  改革开放后, 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看到了“家庭成分”划分所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带来的制约, 及时废止了““家庭成分”划分, 导致中国社会创造力的飞跃。这一善政的历史性意义, 可以比拟为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法典对欧洲犹太人的解放, 使得他们从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描绘的世袭“贱民”, 变成产生马克思、爱因斯坦、弗洛伊德等伟人的优秀族群。

  经济体制的改革开放, 释放了中国农村的巨大生产力, 对20多年来的经济飞速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能不看到, 为了维持中国的持续发展和和平崛起, 为了创造一个真正和谐平等的中国社会, 完全废止城乡户口差异和“户籍制度”陋政的体制改革已经刻不容缓。

  城乡户口差异和“户籍制度”陋政使我国“三农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已开始着手废除城乡户口差别, 这代表了中国体制改革的重大里程碑, 必将带来中国经济发展、建立和谐社会起到具有更大的历史性意义。

  莫让农民问题人为复杂化

  没有城市也就不会有市民, 没有农村也就不可能有村民。村民不等于农民, 农民不都是村民;同样市民不等于工人, 而工人并非就是市民。这样去理解才是最科学、最有发展眼光的观点。

  在我国如果取消户口这一界定职业标准了, 实际上我们都是居民了, 居住在中国大地上的人民。工人可以居住农村成为村民, 村民可以居住城市成为市民。居住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成为做工的“工业工人”也好, 成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工人”也好, 都是从业者, 都是我们国家的劳动者, 作为一种自由公民的职业。

  实际今天我们所讲的农民已经与中国历史上的农民不是一个概念了。我们现在所提的“农民问题”不能过多地从中国历史上的农民问题相提并论。现在我们所讲的农民, 其成分、教育背景、从事行业已经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了, 它仅仅是一个“农业户口”的代名词了。

  因此我们研究农民问题也好, 探讨三农问题也好, 不能背离了社会现实而去纸上谈兵。更不能提起农民问题, 眼睛就盯住在农村那些种田人。

  笔者认为, 日前我们要解决的农民问题, 目标只有一个, 就是把农民概念和社会认识统一到“从事农业劳动的从业者”这一简单的理解上来, 取消户口作为界定农民的唯一标准, 就会把农民问题简单化。法制社会强调依法办事, 但不是我们遇到矛盾, 遇到问题了, 就总想到制定法律这一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合理的政策、道德观念、公众意识同样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过多地大谈立法和广泛研究会让简单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

  我们的研究部门、决策层需要一种新的农民观念, 而不仅仅是在褒扬农民或贬低农民、“改造农民”快些还是慢些上兜圈子。当我们谈论“农民问题”时首先要明白:我们指得农民是什么“农民”?

  按过去的意识形态定义, 传统农民是“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 “现代化”意味着工厂式的“社会化大生产者”, 而我国现阶段的农民并非是传统农民, 也不是现代化的农民, 而是徘徊于各种成分同时存在的概念上的农民, 在一个固有的标准下划定的一个特殊群体。

  笔者认为, 眼下出现的中国问题实质上不是简单意义的农民问题, 但“农民问题”的实质并非种田人的问题。“农民”作为一个职业概念是与工人、知识分子等并列的种田人。而不是农业户口给人们戴上的一个帽子。所以如今的农村改革遇到的和面临一系列问题, 是社会综合因素给农村和农业以及传统意识中的种田农民带来的结果。

  解决农民问题不仅仅是从农村、农业着手所能及的, 而是要从约束农村发展、制约农村活力、约束农村居民流动等社会其它方面的政策入手, 进行整体政策整合。

  现在的许多“农村问题”根子实际上在城市, 改革到如今, “就农言农”已经是治标不治本。一些农民问题的出现实质是对农民问题过于外延化、对农民概念界定过于教条化、政策化了。农民问题的实质是我国诸多方面出现的问题在农民身上的具体反映。

  四、制定一部《农村发展保护法》很有必要

  谁是农民呢?如何界定农民呢?未来发展农民还会是终身制吗?如果说人们既然连这些基本概念都搞不清楚, 连保护得对象都一塌糊涂在探讨中时, 匆匆制定一部不合时宜的给《农民权益保护法》法律是否有必要呢?

  以上我们分析了, 此草案中提的“农民”概念已经不合时宜, 所以再盲目提“农民”这个概念, 不如提“农业劳动者”。

  再说草案中农民工提法, 值得商榷。如果我们连在农民一词的界定都无法确定, 那么农民工一词的提法本身就存在语法和概念错误。

  如果说农民是一种职业, 那么“农民工”又是什么呢?是种职业?是农民职业转工人职业?是既做工人又做农民?那么那些长期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农村人还是农民工吗?可见, 如果说农民是一种职业, 那么提出农民工概念的本身就存在概念不清和语法的误区。

  如果承认农民是种身份, 那么提出“农民工”的概念是成立的。

  到底何谓农民工呢?人们普遍认为指的就是农民工人, 这当然是中国人的说法。据说在美国没有农民这个称谓, 统称为农场工人。

  从字面上分析, 农民工人和农场工人好像差别不大, 但是深究起来却是两个千差万别的词语。首先在身份上, 农民工人的身份是农民而农场工人的身份是工人;其次在工作上, 农民工人做的是城市里的工作而农场工人干的是农场里的活计。在我国实施多年的人口管理制度人为地将农民划入了二等公民, 农民相对于城里人似乎与生俱来就要低人一等;而在美国, 没有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说法, 只有行业不同。

  可见我们所说的“农民工”, 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既然是工人了, 享受工人所有应该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享受工人一视同仁的地位是合情合理和法律所不容忽视的。

  如果有必要出台一部关于农业劳动者的法律, 从发展的角度看应该给《农民权益保护法》改个名字, 改为《农业从业者权益保护法》。

  据悉, 《农民权益保护法》草案主要原则是保护农民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 草案中重点放在农民工培训、农民的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上。农村公共卫生问题在草案中也有体现, 此外, 草案将专门辟出一章讲保障机制的建立。

  

工地农民工管理员主要有哪些职责?我想问问?给个具体回答

  “民管员”的主要职责

  农民工管理员经考核合格, 获得资格证书后, 从事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恪守职业道德, 同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对分包企业的资格审查、综合素质考核评定、

  施工实物量结算等管理工作;

  (2) 根据施工生产的需求提供劳动力信息, 协助公司调剂分包企业所属施工队伍的流向;负责本公司直接雇佣或分包企业雇佣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建立实名制台帐;

  (3) 做好培训分包企业劳资员的工作;

  (4) 做好农民工进场教育;

  (5) 指导、监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执行情况;

  (6) 每月30日前向区县建委上报预储账户工资支付明细;

  (7) 汇总各分包企业的出勤记录, 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现场农民工出勤记录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公示;

  (8)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个建设, 同时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

  (9) 协助解决分包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的纠纷;

  (10) 按期检查、核实分包企业派驻现场施工队伍的人数, 作好日常监督、检查的详细记录;

  (11) 负责指导项目经理部对农民工进场后的安全、质量教育及技能培训, 尤其做好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过程的培训工作, 确保每一名进场农民工清楚其权利和义务, 且应留记录;

  (12) 协助做好工地农民工业校管理教学工作, 开展道德法制、维权知识、文化教育等综合教育;

  (13) 做好农民工资料收集与存档工作;

  (14)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

什么是农民工?

  农民工是小资阶层给广大低收入人的一个称谓, 即使你是一个农村户口的人, 你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话, 你叫白领, 而不是农民工, 这是中国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一种侮辱性的称谓, 如果你在北京住, 有北京户口, 你的收入比一个农民工的收入还要低的话, 那你连农民工都不如;法律定义的农民工就是农业户口在城镇务工人员, 也就是乡下人;但从道德上的定义就是一种带有侮辱性的称谓。

农民工主要做什么工作?

  第一代农民工普遍将谋生作为第一目标, 建筑工地是他们的聚集地, 新二代农民工的目光则投向三产服务业、制造业、纺织业、电子业等行业, 赚钱只是他们外出打工的部分目的。他们希望在城里买房, 能像城里人一样生活。

  新生代农民工指的是在1980年及之后出生的, 进城从事非农业生产6个月及以上的, 常住地在城市, 户籍地在乡村的劳动力, 是新时代的产业工人。他们很早进入社会, 游离于城市和乡村之间, 基本没有从事过农业生产, 不像父辈那般依恋乡村。

  他们努力想变得和城市里的同龄人一样, 但受到经济收入、文化程度等种种因素制约, 城市对于他们来说依然没有归属感。

  扩展资料:

  进入新时代, 农民工这个群体正在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中的劳动大军成长为现代产业工人的主体, 其发展出现了许多值得关注的新趋势。比如, 20世纪80、90年代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大量投身新业态之中, 支撑起新业态的发展。

  通过企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术院校培养, 农民工中的技能人才数量快速增长;一批曾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工, 带着技术、项目、资金和营销渠道返乡创业, 以独特的方式解决我国农村地区留不住劳动力、招商引资困难、承接产业转移难以落地等诸多难题。

  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也丰富着新型城镇化的实践;等等。当然, 农民工发展也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比如稳定就业难、改善居住条件难、大城市落户难等, 这些问题需要在发展中逐步解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生代的农民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我国农民工发展的历程和特S

什么是农民工?农民工的生活、工作状况和他们的贡献

  「观点一」

  农民工, 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 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 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据有关部门的调查, 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2亿人左右, 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

   「观点二」

  即农民工人, 他们是农业户口, 但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工作在城市, 为城市的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 在某些人心中农民工是贬义的, 其实农民工并不一定是户籍在农村但到城市做工的一类人群特殊的群体。拥有农村户籍而在城市打工的人员, 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口在农村而在城市工作的中高学历人员, 随着中国户籍制度的完善, 将不再拥有城镇和农村户口的差别。农民工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同义词, 城市发展经济的主力军。

   「观点三」

  人们普遍认为指的就是农民工人, 这当然是中国人的说法。在美国没有农民这个称谓, 统称为农场工人。从字面上分析, 农民工人和农场工人好像差别不大, 但是深究起来却是两个千差万别的词语。首先在身份上, 农民工人的身份是农民而农场工人的身份是工人;其次在工作上, 农民工人做的是城市里的工作而农场工人干的是农场里的活计。社会学家、三农问题评论家艾君认为, 在我国实施多年的实行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下, 我们所说的“农民工”, 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1] [编辑本段]农民工问题农民工问题是指中国大陆由于农民进入城市参与经济活动后涉及的一系列权益保障的总称。

  针对农民工问题, 现在在政策研究界、学术界有几种观点:一是部分学者的观点, 让农民工在城市住下来, “三农”问题将不存在。二是国研中心研究报告的观点, 创造将农民工转化为稳定的城市产业工人和市民的制度环境。

  农民工问题在建国后三四十年前表现得尚不明显, 但到了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市场经济的今天, 城市与乡村的矛盾就日渐突出。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时, 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 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 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 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 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

  再说农民工在就业方面, 城市制定外来劳动力分类目录, 把脏乱差工作留给民工。农民工从事行业的基本特点是:体力要求较高的房地建筑工、城市清洁和环境保护的操作工种、绿化养护的苗木工、居民家中的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工种。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是意识问题。因为意识的误区, 导致制定政策的错位。

  其一, 在决策者眼里, 因为存在城市居民与农民工的利益之争, 即农民工进城就业, 加剧城市居民的就业矛盾, 因此城市政府的政策趋向与城市居民的利益趋向一致。

  其二, 政府害怕“城市病”, 从而试图将农民圈在农村。

  其三, 我国各大城市存在“隐性超城市化”,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入必然使城市的“超城市化”进一步加剧, 城市治理成本大幅加大。

  其四, 城市劳动力失业给城市政府带来的成本十分巨大, 而农村劳动力找不到工作最多也只是回家种田, 政府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入。

  其五, 城里人对农民工的歧视一方面源自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由于出身形成的尊卑贵贱观念;另一方面则是一部分城里人认为农民工抢他们的饭碗而产生的反感和仇视。

  这些原因虽是城市限制农民工进入数量、工种限制等歧视性政策的直接理由, 当然农民工就业歧视也有一些其他深层的政治、经济等综合因素。

  农民工问题的根源在于城市文化派生出来的对乡村的政治、文化、经济的排斥而产生的人的等级观念的歧视。这就是有的学者所说的农民属于“草根”底层, 城市人属于“花草”上层。因此, 解决了农民工进城问题, 即便让他们在城里住下来, 并不能从根本解决所有农民问题, 更不可能出口狂言“三农问题将不存在”。这种理论观点, 实际属于修修补补, 治标不治本, 形而上学、纸上谈兵。

  农民工保障问题

  农民工保障问题与我国二元社会结构高度相关, 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近期出现的“ 民工荒”已为我国农民工问题敲响了警钟。笔者认为, 农民工保障的缺位是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必然产物, 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是顺应我国社会转型要求的重要举措, 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形式, 也是解决“ 三农”问题的内在要求, 应将为农民工提供保障作为解决目前“ 民工荒”的应对之策。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必须消除目前存在的认识上的误区, 同时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也不能操之过急。 [编辑本段]解决农民工问题策略社会学家、三农问题评论家艾君近几年年针对农民工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实施策略。他认为, 要界定农民工问题, 解决农民工问题, 首先要弄清楚农民是什么?农民如果是一种职业而非身份, 该按照职业, 也就是从事农业生产工作的人来界定农民。如果界定农民是一种职业, 那么“农民工”又是什么呢?是种职业?是农民职业转工人职业?是既做工人又做农民?那么那些长期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农村人还是农民工吗?他认为, 如果说农民是一种职业, 眼下提出农民工概念的本身就存在概念不清和语法的误区。如果承认农民是种身份, 那么提出“农民工”的概念是成立的。

  到底何谓农民工呢?人们普遍认为指的就是农民工人, 这当然是中国人的说法。在美国没有农民这个称谓, 统称为农场工人。

  从字面上分析, 农民工人和农场工人好像差别不大, 但是深究起来却是两个千差万别的词语。首先在身份上, 农民工人的身份是农民而农场工人的身份是工人;其次在工作上, 农民工人做的是城市里的工作而农场工人干的是农场里的活计。在我国实施多年的人口管理制度人为地将农民划入了二等公民, 农民相对于城里人似乎与生俱来就要低人一等;而在美国, 没有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说法, 只有行业不同。他说, 可见我们所说的“农民工”, 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既然是工人了, 享受工人所有应该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享受工人一视同仁的地位是合情合理和法律所不容忽视的。

  他强调, 首先, “农民工”的概念就变成一个错误的提法。农民是职业, 那就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了, 那么农民工, 不就成了“从事农业生产的工人”了吗?可事实上, 社会上把农民工指的是农业户口, 但从事着非农业工作的劳动者。从“农民工”一词的盲目出笼, 已经把“农民”给界定为一种身份了。也许“农民工”一词的出台就缺少科学性合理性, 也走入了概念的误区。艾君认为, 农民工问题的根源在于城市文化派生出来的对乡村的政治、文化、经济的排斥而产生的人的等级观念的歧视。这就是有的学者所说的农民属于“草根”底层, 城市人属于“花草”上层。因此, 解决了农民工进城问题, 即便让他们在城里住下来, 并不能从根本解决所有农民问题, 更不可能出口狂言“三农问题将不存在”。这种理论观点, 实际属于修修补补, 治标不治本, 形而上学、纸上谈兵。

  他认为, 户籍制度是引发城乡差别的原因之一。即使在城市里工作, 身为农民户籍身份的农民工也无法享有城市人的“补贴”。城市化的实质是转化农民为居民, 转化小生产的主体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户籍制度是农民工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也是三农问题的产生的一大原因, 是农民受到歧视、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主要因素, 是其他诸如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一切公平制度之所以存在并得以执行的前提!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和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实施, 伴随农村医疗、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福利的实施, 农民工必成历史。

  他提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关键, 认为应该有步骤、有规划、分阶段、有深度地进行城乡改革, 切实解决三农问题:

  其一, 首先要从户口制度入手, 在2年内彻底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统一登记为 “ 居民户口 ”, 打破多元体制向一元体制转化。消除城乡户籍差别是第一步。其二, 在消除城乡户籍差别之后, 新的制度安排必须要迅速跟进, 利用2-3年时间建立起城乡社会福利、医疗、养老、就业等保障一体化的制度。其三, 从户口入手, 福利、医疗、养老、就业等保障一体化的制跟进, 然后就要着手解决好农村人土地归属问题。农村解决好了以上三点, 接下来就是在城市、农村, 实行“以房定户”制度。即, 人出生后, 就注册永久性公民出生地户口, 户口的迁移实行像婚姻登记一样注册登记制, 登记注册的基础是有住房作为唯一的条件。眼下“农民工”一词的出笼是个值得思考的社会问题。由此看来, 那么我们城里的工人下乡种田是否该叫“工人农”了, 岂不贻笑大方吗?

农民工的定义范围

  农民工指的是拥有中国大陆的农业户口身份的工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 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 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防范和化解矛盾, 及时调解纠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 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 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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