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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11-28| 编辑: 佚名| 查看: 146 |原作者: 刘谷龙|来自: 衙媒网

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详细内容,请往下看:第一篇: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 ...

  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详细内容,请往下看:

第一篇: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劳社办〔2007〕199号

  签发时间: 签发单位: 生效时间: 成都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转发《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7〕199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市级相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 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现将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

  58号)转发给你们。

  鉴于成都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我市执行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的三个高档次, 成都市高温津贴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天8元——10元。

  请按照省劳动保障厅通知要求和我市确定的津贴标准一并贯彻执行。

  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对用人单位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和执行高温津贴标准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7:

  58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

  186号, 以下简称“通知”)已转发给你们, 按照“通知”关于制定高温津贴的有关要求, 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 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现就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津贴标准每人每天6元――10元, 各地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 结合本地实际, 合理确定具体的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 并与本单位工会或工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 建立高温津贴制度, 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津贴标准。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本通知制定得高温津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 要据实单列, 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8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 依法严肃查处。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第二篇: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7〕58号

  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 以下简称“通知”)已转发给你们, 按照“通知”关于制定高温津贴的有关要求, 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 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现就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津贴标准每人每天6元-10元, 各地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 结合本地实际, 合理确定具体的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 并与本单位工会或工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 建立高温津贴制度, 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津贴标准。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本通知制定的高温津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 要据实单列, 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8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 依法严肃查处。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第三篇: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

  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2 生效日期: 2008-05-12 发布部门: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豫劳社劳资[2008]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精神, 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 现发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 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二、高温津贴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四、用人单位在制定或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时未考虑高温作业因素的, 或者高温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 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执行。

  五、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 计入工资总额。

  入夏以来, 河南省郑州我市气温居高不下。

  为保证一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 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 要求企业必须为高温下工作的一线职工提供防暑用品。

  很多企业担心增加生产成本而顾虑重重, 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 发放降温费和降温用品可税前扣除。

  据了解, 对降温费在税前扣除办法,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豫地税发〔1997〕37号文件规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 企业生产经营职工每人每天1元, 科室管理人员每人每天0.8元, 执行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8月31日。

  对防暑用品在税前扣除办法, 根据国税发〔20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可以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职工提供的属于劳保用品范围的防暑降温用品, 可按实际发生的真实合理的支出扣除。

  企业可以根据此标准在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中列支并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调整保健费和防署降温费标准

  内容提示:

  保健费标准

  防暑降温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保健费标准

  接触尘、毒危害和高温作业人员保健费标准为:Ⅰ、Ⅱ级的每人每天1.20元;Ⅲ级的每人每天1.50元;Ⅳ级的每人每天2.00元;放射线(超过国家标准者)及潜水、沉箱作业人员保健费每人每天2.00元。

  (二)防暑降温费标准

  夏季防暑降温清凉保健饮料费:企业车间工人每人每天1.00元;科室管理人员每人每天0.80元, 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1、享受保健食品费的对象、审批程序仍按河南省劳动厅、财政厅豫劳安[1990]2号, 豫劳安[1991]11号文执行, 开支渠道按新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2、对有毒有害岗位的分级测评和审批, 由同级劳动部门负责, 测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把关, 不得随意放宽保健食品享受条件和简化审批程序。

  3、调整后的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保健费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夏季防暑降温清凉保健饮料费标准, 自1997年夏季起执行。

  新审批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岗位, 自当地劳动部门审批的次月起执行。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和夏季防暑降温标准的通知》(1996年9月26日豫劳安[1996]19号)]

  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有变化 2009年06月28日 星期日 下午 6:32 很多纳税人对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问题不是很清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纳税人应注意其中关于防暑降温费税前列支情况。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中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 职工防暑降温费已经属于福利费的范围。

  只要福利费不超标, 防暑降温费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

  而原先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规定, 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 税法规定允许扣除。

  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 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 因此, 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

  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 随意加大扣除费用, 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 制定了本地的税前列支标准。

  例如, 北京市防暑降温费标准规定, 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60元, 从事室内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45元。

  因此, 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都需要作纳税调增。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将防暑降温费纳入福利费的范围, 因此, 企业只要是合理的支出, 即使超过本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 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 只要是企业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支, 就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与原来的税务处理产生了较大变化。

  但是企业应注意防暑降温费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没有变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 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 还要注意, 企业如果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暑降温用品, 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并且不属于雇员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也不需要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河南省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www.xiexiebang.com

  2008年12月12日

  来源: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 经河南省政府批准,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8〕54号), 决定对全省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取暖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从2008年11月起, 全省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11月、3月每人每月60元, 12月、1月、2月每人每月120元。

  在取暖季节(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随养老金按月发放。

  根据省纪委等8部门豫财办预〔2008〕140号文件精神, 我省已经比照国家机关为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发放了生活补贴。

  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6〕7号)规定, 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不参与此次调整。

  取暖补贴不作为计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死亡待遇的基数。

  按本通知规定发放取暖补贴所需资金,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由原渠道解决。

  取暖季你发取暖费了吗?2011年12月12日07:20

  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分享到: 新浪微博

  □记者 王建芳

  实习生 王敏

  晒晒你的取暖费

  欢迎参与调查

  本周河南有冷空气你发取暖费了吗?

  没有, 从来没见过取暖费发的少, 杯水车薪发了, 足够这个冬天取暖

  人物一

  王女士

  中原区区政府某部门工作人员

  我们的取暖费是按级别发放的, 我是科员, 取暖费1540元, 年底统一打到工资卡上。

  估计领导会多发些, 但具体多少我不知道。

  人物二

  杨先生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我们公司统一发放取暖费1800元, 每个人都一样, 前段时间天冷的时候就已经打到工资卡上了, 我觉得这点非常人性化。

  人物三

  张先生

  郑州联想专卖公司员工

  取暖费?有这个吗?我们公司没有发放啊, 我想只有事业单位这样的正规单位才发吧, 我们这是私企, 没有那么好的福利!

  人物四

  辛富贵

  郑汴路凤凰城工地农民工

  啥是取暖费?俺不知道, 俺是来打工的, 估计那是城里人才能享受的, 俺们也不指望那个, 快到年底了, 只要把工资按时给俺, 俺就可高兴了。

  取暖费

  到底该怎么发?

  其实, 不仅省内各单位的取暖费发放存在差异, 记者上网搜索发现, 全国各地的取暖费发放标准也不尽相同。

  天津网发布的消息显示, 天津市职工的取暖费是每人每年335元。

  黑龙江省鸡西市行政机构的取暖费发放标准是:市级3200元, 局级2200元, 处级1700元, 科级1300元, 一般人员1100元。

  那么, 我省的取暖费到底该如何发放?发放的人群和标准又是什么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的黄处长告诉记者, 取暖费这一块已经不归他们管了, 至于具体归哪个部门管, 建议记者询问一下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信息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取暖费的制定和划拨已经划归财政部门, “你可以问一下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事我们都不清楚, 是我们这里一个姓孙的同志负责的, 你等他出差回来问他吧。

  ”“那他啥时候回来?”记者问。

  “这月底吧!”

  至此, 记者采访了一圈儿, 也没有问出取暖费到底该如何发放。

  户外工作者应优先发放取暖费

  记者翻遍相关法律文件规定, 只找到一份1978年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实行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制度的乙类地区的县和县以下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取暖补贴制度的通知》, 通知显示, 我省没有住在暖气设备宿舍的职工取暖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我认为取暖费是一种员工福利, 国家并没有强制规定。

  其实交警、业务员、建筑工等工作人员, 长期冒着严寒在户外工作, 他们才最需要取暖费。

  ”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占华说。

  “省政府应该借鉴其他省市的取暖补贴规定, 确定好取暖费的资金来源, 制定出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取暖标准, 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

  ”刘占华建议。

第四篇:四川省劳动合同书(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工作性(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期限为

  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双人协商一致, 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或工种)工作, 工作地点在 市

  县(区)

  。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 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 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乙方在合同期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周期(周、月、季或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 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 应当事先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甲方对乙方可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企业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工资制(按附件1执行)。

  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

  计件单价为

  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工资, 并不得克扣或拖欠。

  同时,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

  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 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 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 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 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 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 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的标准, 支付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三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 甲方和乙方均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 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 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 甲方应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乙方加付赔偿金。

  第二十条

  甲方违法解除和终止本合同,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甲方应当继续履行, 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八、其

  他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对甲方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双方协商签订的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培训协议。

  ()

  2、保密协议。

  ()

  3、岗位协议。

  ()

  4、其他协议。

  ()

  第二十三条

  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

  1、乙方在合同期内和终止、解除合同三年内, 需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乙方公开涉及甲方利益的商业秘密之前商业秘密之前须征得甲方同意。

  2、本合同终止、解除后, 所有属于甲方但由乙方保管、使用的物品均应交还甲方。

  3、根据工作需要, 甲方负责安排乙方的培训、取证工作, 如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 由乙方赔偿甲方支付的培训、取证费用五万元(人民币)。

  4、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之时, 即表明乙方已知晓全部合同内

  容(包括附件)。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可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五篇:高温工作及津贴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7]58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 以下简称“通知”)已转发给你们, 按照“通知”关于制定高温津贴的有关要求, 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 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现就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津贴标准每人每天6元-10元, 各地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 结合本地实际, 合理确定具体的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 并与本单位工会或工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 建立高温津贴制度, 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津贴标准。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本通知制定的高温津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 要据实单列, 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8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 依法严肃查处。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24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3492 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转发给你们, 并按该通知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 提出我市高温津贴标准, 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 金口河、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6元。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以上就是关于“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详细内容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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