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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报告(精选8篇) 关于案件调查报告

2022-11-28| 编辑: 佚名| 查看: 142 |原作者: 刘谷龙|来自: 衙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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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一)

  近年来, >房地产市场“过热”, 商品房、企业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社会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等多种形式的住房出现在市场上。有市场就有交易, 在交易后, 诸如因短期内房价过快上涨, 出卖人心理失衡, 以种种理由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房屋买卖因完成不了过户手续而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案件;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 并存在纠纷不断扩大的趋势。我院在对大量个案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 试图通过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予以粗浅分析, 对当前解决此类纠纷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缺陷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特点。

  (一)诉求集中。主要表现为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理由主要集中于出卖时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及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二)出卖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价格大幅增长所致。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 尽管众多出卖人在进行答辩时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价格增长, 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能感觉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实为出卖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三)调解难度集中。从本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来看, 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原被告双方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方要求严格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并最终要求实现其权利, 普遍不愿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补偿购房差价;而被告一方却认为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能买卖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原告理应对其以现行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四)法院判决集中。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 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则, 除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外, 其余案件均以判决形式作出处理结果。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 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 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 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 有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下的诚信缺失。此类案件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出卖人的诚信缺失, 而此种现象的背后则是利益因素的影响。由于房屋价格呈现连年持续增长的态势, 这种价格变化所导致的过去和现在之间的利益悬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 而房屋产权证件办理的进度缓慢又给予了出卖人将此失衡进行现实表达的机会, 其结果就是出卖人不愿意依据原合同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二)现行立法、司法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 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 往往缺乏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和谐统一,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 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这就容易给当事人在估计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错觉。同时, 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 也是最主要的原因。(三)房屋买卖本身所;..蕴含的法律风险。1、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的物权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出卖人在转让时没有取得所有权证, 其转让行为无效。所谓法律风险, 主要是针对买受人而言, 这时, 房屋买受人可能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证而遭致对方毁约的风险。2、集资房。所谓“集资房”, 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划拨用地, 群众自行集资建设, 按成本价销售, 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方式。集资建房的对象范围是由单位确定的, 带有福利性。但依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分配的对象是本单位低收入者, 对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是住房标准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 规定不得参加集资建房。但现实中, 只要单位集资建房, 所有的单位职工均可参与集资。在住房过剩的情况下, 一些职工就将此类房屋推向市场。此类房屋买受人最大的风险在于房屋不能过户及过户时承担高额的土地出让金。3、经济适用房。所谓经济适用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经济适用房在限制转让的年限内进行转让或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人, 都是违反了我国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 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妨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主体的购买权, 存在合同归于无效的风险。4、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旧城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迁, 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 进而蕴涵了诸多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案例举不胜举, 且逐年递增。一般情况下, 拆迁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 卖方都会要求买方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房价款, 而买受人在支付该巨额房款后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双方形成的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存有买卖合同, 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出卖方从法律上讲依然是房屋所有权人, 这样买受人就会被置于高风险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 在于该房屋物权变动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周期, 期间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诸如房价飙升导致违约发生、抵押担保设定、所有权人死亡出现、所有权人自身债务恶化、共有权人或第三人权利主张、房产查封扣押、赠与继承发生、标的物作价>投资出资等等情况。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内容上没有精心设计, 而且买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侥幸心理。

  三、对策建议。

  (一)规范买卖协议。由于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 而在登记时, 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请登记, 登记部门只将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员中的一员登记为所有权人, 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又是登记的所有权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员为代表与买方订立合同, 合同签订后, 卖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因此有必要规范房屋买卖协议, 对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签订买卖合同或出具书面同意书。(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提高买卖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普及房屋买卖中的风险知识, 提高大众的风险意识, 将大量的此类纠纷消灭于诉讼前。此举不但可以减轻法院的审判、执行、调解负担, 而且在时间点的选择上更有利, 即在买卖双方的矛盾尚未升级的时候, 更有利于促使其达成新的合意。(三)强化以案示法的宣传。以案示法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引导功能。大力宣传法律判断和判决结论, 可以引导其他类似情况的案外人对行为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 从而作出恰当的选择。(四)倡扬诚信观念与法治信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 稳固的信用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源泉。我国要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就必;..须在广泛倡导社会诚信的基础上培植和维护信誉, 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当然, 作为司法机关, 有必要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负面评价, 加大失信成本, 进一步在民众心中树立诚信意识和法治信仰。

  四、对现行司法解释需完善的一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 为房屋质量瑕疵、贷款买房、惩罚赔偿、解除合同等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则要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难免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 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 转让应当采限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该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在此种情况下, 国有企业未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征集受让方而是私下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售国有资产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 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因为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实际上, 该类买卖可能存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但要认定双方恶意串通似又缺乏客观标准, 双方未按正常程序转让、受让能否即认定为恶意串通, 如果不能认定, 那么如果这种合同仅凭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有效, 是不是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合法化, 试问法院充当的是什么角S。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而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 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如果法院仅凭该办法是部委规章, 而非行政法规为由确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 那么, 其他符合经济适用房准购条件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又将如何得到保护。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公布于1992年, 现在还依此为依据解决问题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该通知规定单位内部分房、腾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但现实生活中, 单位收了职工的集资款, 因种种原因, 单位建房的行为没有完成。这时, 职工既无房可住、单位又无钱可退, 法院又不受理此类案件, 那么职工的诉求应当向谁表达, 没有公权利介入的职工利益又如去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某些方面的效力似有高于法律之嫌。因此,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新型房屋买卖行为, 维护交易秩序安全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 也是促进房地产买卖健康发展的需要。

  案件调查报告(二)

  今年8月, 市委预防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采取以市院预防处为主体, 统筹各发案县区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共同参与、上下联动, 针对发生在我市农机购置领域;..的26件32人职务犯罪案件立项开展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调查显示,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自20xx年中央将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纳入国家“三补贴、两减免”的支农惠农政策以来, 资金规模已由最初的数千万元增加至数百亿元。然而, 随着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深入实施, 资金规模日益扩大, 骗取、侵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出频发高发的严峻态势。不仅破坏了我市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更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 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有效遏制。

  一、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情况、案件特点及作案手段统计显示, 今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6件32人, 涉及包括市级农机管理中心在内共11个管理单位。

  (一)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

  1、贪污受贿现象严重。在昭通市及所辖1区10县中, 1市、1区9县的农机部门存在套骗农机补贴、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等情形。在全市11个农机站长(含乡镇农机站长)中, 5个涉嫌贪污农机补贴、12个涉嫌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案件中, 犯罪主体较为固定, 即负责农机补贴的直接责任人, 在所查处的26起案件中, 涉及农机站站长17件, 占65%。作案手段较为单一, 19%是以虚报购机款的伎俩套取国家补贴。

  2、涉案金额大。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26件案件, 涉案总金额高达600余万元, 其中5万元至10万元的12件, 10万元至50万元的4件, 50万元至100万元的特大案件3件, 100万元的特大案件4件。涉及金额最大的是镇雄县农机管理中心主任涉嫌受贿案, 其涉嫌收受贿赂高达200多万元, 创下了涉农贪污贿赂案件金额历史之最。

  3、“一把手”涉案突出。在查办的32人中, 农机管理部门局长、副局长、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有21人, 占66%。其中, “一把手”单独作案的17人, 占53%;“一把手”伙同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贪污受贿11人, 占34%。

  4、发案集中, 发案范围广。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以来, 在农户大量购机的短短两年多时间(20xx—20xx), 农机购置补贴领域已成为贪污贿赂犯罪多发易发部位, 全市10个县区及1个市级管理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 除盐津县外, 全市有10个农机管理部门发生案件, 9个农机管理中心主任、4个副主任、1名市级管理科负责人及部分相关人员被立案查处。

  5、窝案、串案比例高。所立案查办的26件农机管理系统案件中, 90%以上系窝案、串案, 呈现办一案挖一窝, 查一个带一串的以点向面的辐射式传播。一人向同一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人行贿, 一人向多个县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个人行贿, 官商勾结共同贪污、官员之间勾结共同贪污和受贿现象普遍。在被调查的18名农机经销商中, 绝大多数曾向2名农机系统工作人员行贿。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作案手段

  1、按一定比例给予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好处费”。调查发现, 自20xx年昭通市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以来, 农民主要采购的是微耕机。从所办理的26件案件来看, 微耕机经销商、代理商直接按照每销售一台微耕机给予农机部门国家工作人员300元、400元不等的回扣。如经销商曹某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 向镇雄县农民销售微耕机4000多台, 曹某就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给予农业局长、副局长、农机站长、副站长“好处费”165万元, 曹某还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单独给予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好处费”156万元。

  2、虚构农民购机花名册骗取各级所给的购机补贴。因农机机号均是唯一的, 因此农机部门通过与经销商串通勾结, 弄虚作假, 申报补贴, 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和县级农机补贴资金。一是由经销商提供虚假的农机机号、虚开发票, 农机站人员伪造农民购机资料, 农机站工作人员将虚假销售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复核后, 农机经销商套取国家补贴和县级补贴后, 又将“协议”好的数额分给农机部门工作人员。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伙同副站长谭某、农业局长王某、副局长庄某共同贪污国家补贴案, 就采用这一方式。二是农机部门工作人员找到农机代理商, 虚填农民购机花名册, 按县级购机补贴标准套取县级购机补贴。如巧家县农机站长孙某要求农机代理商提供虚假的农民购机260台的花名册, 并由代理商联系农机业务量多的经销商, 由县农业局补贴每台500元转帐13万元到昆明经销商帐户上, 再由经销商将套取的县补资金转帐到代理商个人的帐户上, 由代理商提取现金交给农机站长孙某后二人平分所套取的县级补贴13万元。

  3、借农机推广和技术>培训之机肆意收受贿赂。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技术的集成推广和运用, 负责农机购置财政补贴的审批办理等。在利益驱动下, 一些农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借推广新型农机具、培训农机手之际, 帮助经销商宣传、推销农机设备, 并按销售额提取“推广费”。如昭阳区农机站长张某, 利用职务之便为农机销售商推销微耕机、拖拉机等农机, 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共收受多家农机经销商贿赂14万余元。

  (三)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原因

  主观方面表现为:

  1、法制意识淡薄。从涉案的10多名农机系统管理层人员的情况调查发现, 大多数在农机管理的能力方面表现较强, 对自己职能职责认识得清、能兢兢业业工作, 还积极参与许多政府中心工作, 却忽视了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纪律、法律的学习, 认为商业贿赂是普遍现象, 办事找关系送钱送物大家都是这样, 送上门的好处不要是傻子。因而, 导致法律意识薄弱, 单薄的思想防线在各种利诱的冲击下一触即溃。

  2、受金钱至上腐朽思想侵蚀, 廉政防线不攻自破。纵观农机系统的管理人员, 无论是站长或是副站长, 乃至局机关领导, 都是生活富足, 家有房产, 收入不菲, 但在社会的一些不良环境影响下, 一些干部未能经受住利益的诱惑和考验, 在糖衣炮弹的一次次轰炸下,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 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侵蚀和腐朽了自己的思想, 进而一步步向罪恶深渊迈进, 一发不可收拾。

  3、不良嗜好迫其铤而走险。有一位嫌疑人曾经这样说道:“全市农机站长有许多是我的同学, 我十分了解, 以前大家太朴实了, 都是因为玩麻将手中宽裕点才都出问题;..了。”正是在这样的追求和放纵下, 农机部门一些人的不良嗜好渐渐突显, 以致将黑手伸向惠民资金, 贪污受贿, 大肆侵吞套取国家农机补偿款。曾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中, 对自己贪污受贿的资金去向难以启齿, 没有存款、没有用在家庭、没有用在子女就学。在办案人员的法律攻势、政策攻心下, 答曰:都整去打麻将了。他们“血战”了人生, 输光了前程, 击溃了亲情。

  四是攀比心理作祟, 补偿欲望强烈。从个人因素来看, 基层农机管理工作长期以服务“三农”为主, 常常与机具和农民打交道, 工作非常辛苦, 且单一枯燥, 而现行体制下, 农机管理人员的收入往往与其工作强度有一定的差距, 与一些高收入的行业工作相比, 容易发生个人心理上的变化, 特别是容易产生居功补偿心理而诱发职务犯罪。曾有一名主任在交待自己的问题时这样说到:“费了这么大的力从上面争取资金补贴农户, 眼看用不完又要被财政收回去, 太可惜了, 不如把它套出来用掉”。

  客观方面则表现为:

  1、价格虚高, 丰厚的利润空间导致贿赂案件多发易发。通过办案, 我们发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农机具的市场销售价往往要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采购的机具价低得多, 而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时常伴有拼装、组装成份, 从而大大降低了成本, 低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导致商家有丰厚的利润空间, 形成了出手大方的行贿现象。如镇雄县销售机具的一经销商, 拿出的行贿资金就高达4、5百万元。

  2、监督缺失, 给贪污贿赂犯罪孕育了温床。一是缺乏有效的上级监督。按照农机补贴办理和审批的程序设置, 农民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全部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完成, 且省级部门安排的农机补贴专项资金都直接安排到县一级农机部门。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虽然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的农机有审核权, 但局限于书面这审核, 监督流于形式。二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农机部门既具体负责办理和审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 又掌握着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结算大权, 既当运动员, 又当裁判员, 而财政部门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管也仅局限于书面审查, 公示制度在实际中也得不到有效落实, 对农机部门的外部监督明显缺失。

  3、领导不带头廉洁自律, 上行下效。无论是贪污还是受贿方面的窝案, 都存在站长或副站长起了贪心, 一个人又不敢独吞, 或是一个人无法运作, 或是为寻求庇护, 而向上级领导汇报, 领导不但没有及时制止下属的违法犯罪行为, 却在共同利益的趋动下, 默许或签字认可, 从而产生了犯罪, 不但害了自己, 也害了的手下, 形成窝案。

  4、不切实际的量化任务, 给职务案件易发多发埋下伏笔。一些地方政府或是农业系统不充分调查掌握我市农机购置、农机推广的基本数量和要求, 而脱离实际一味追求数量, 造成具体负责或经办购机补贴工作人员有利可图、有空可钻, 导致虚报套取资金, 诱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通过对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环节、作案手段、案件特点及致罪原因的分析, 结合调查发现的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 为切实服务“三农”工作, 有效遏制农机(具);..购置领域职务犯罪, 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 惠及的对象是农民, 而办案中发现广大农民朋友对补贴数额和补贴项目并不了解, 对农机管理部门工作流程和服务职能也不清楚, 这说明我们的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明显不够。因此应扩大“政务公开”范围, 进一步促进局务、乡务、站务公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广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补贴范围、对象、原则及操作程序、补贴目录、资金补贴标准, 确保农机补贴宣传到位、落实到位, 保证政策的公开、透明和群众的知情权。

  (二)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 强化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全市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和具体承担农机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一把手”、中层以上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要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上抓起, 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职业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 抓好干部廉洁自律, 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针对部门领导和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党风廉政教育、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通过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 引导每一个农机管理工作人员算好“五笔帐”, 即组织培养帐、亲情悲欢帐、个人成毁帐、家庭安全帐, 经济得失帐;自觉做到“四个珍惜”, 即珍惜组织培养、珍惜工作岗位、珍惜个人名节、珍惜>幸福家庭, 抵得住诱惑, 始终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同时, 要十分注意发现和宣传在各自岗位上拒礼拒贿、廉洁自律的典型, 弘扬正气。

  (三)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督机制

  1、明确和强化农机主管部门“监管主体”的职能定位, 而不宜作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 确保从合同签订到付款、交货的全过程, 农机管理部门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 不干扰双方交易行为, 有效降低行政干预。

  2、增强服务职能, 减少中间环节, 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 试行农机目录经销商经营为主经营向市场经营调节为主转变, 推行凡是目录内的农机具, 不分生产企业和经销商, 只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农机具, 由农民自主议价购买, 逐步实现产品的流转从经销商→农机局→农户的间接渠道, 转变为经销商→农户的直接渠道, 促使企业与农户之间达成公平交易、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竞争。

  3、借鉴涉农补助“一折通”方式, 推行购机农户在农机管理部门实名备案及存折发放前在购机农户所在乡(镇)村公示制度, 确保“补贴”直接兑现到农民手中, 让农民真正受益。

  4、搭建阳光交易平台, 严格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全过程。优化、设立农机交易场所, 为农机经销商提供摊位和展销场地, 农机经销商负责组织列入补贴目录的农机产品在交易所展示和销售;同时, 建设完善信息发布、交易管理、售后服务、技能指导;..及投诉备案功能齐备的专网平台, 适时监控农机补贴申请、协议上报、审核、供货审批、补贴资金结算等环节, 做到程序严密、运行透明。

  5、注重发挥政府监督、部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改善“上级监督太远, 下级监督太难, 平级监督太软”甚至监督缺位的局面。加大地方政府监管力度, 有效整合政府、财政、审计、专门机关等相关部门监督职能, 形成合力, 有针对性地对农机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部门纪检人员的监督、检查作用, 对各县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购机办主任、县乡农机站长在工作流程、执行制度上实行严格的廉政风险防控, 把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廉洁自律, 贯穿于农机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6、严格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廉政准入制度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与检察机关共同形成严惩行贿犯罪工作合力, 不使任何一名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市有遂行“潜规则”的市场空间, 以达到彻底净化市场空气, 保护干部的目的。

  案件调查报告(三)

  一、调查方法

  1、听取驻青办事处有关人员介绍。

  2、查询驻青办事处账簿。

  3、查询青岛市维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可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4、考察维可公司现状。

  二、案件概况

  **年2月3日, 驻青办事处借款18万元给维可公司,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20**年10月2日偿还5000元, 20**年4月11日维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书面表示愿将个人所有的房屋折价175000元抵给驻青办事处用于偿还债务, 20**年6月29日房屋过户, 但驻青办事处与李朴奇未能就房屋价格协商一致, 所以, 尽管办理了过户但房屋买卖(抵债)合同没有成立。20**年8月4日, 经驻青办事处同意, 李朴奇将上述房屋卖与第三人, 驻青办事处和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 阐明该房屋实际产权为李朴奇所有, 并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此后, 驻青办事处多次向维可公司追偿债务未果。

  另查, 维可公司是经合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160万元, 由青岛市宝奎公司、青岛市市场科学研究会和自然人张宏共同出资设立, 1995年9月7日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 法定代表人李朴奇。**年10月28日该公司由于“改制”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 股东变更为李朴奇、xxx、xx、xxx。目前,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仍合法登记, 但经考察其登记住所并未发现该公司的存在, 登记;..电话已经停用, 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也查无下落。

  三、特别提示

  在维可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的某些文件上应由该公司股东青岛市宝奎公司代表人签名处发现有“李晓(代)”字样, 经核实为驻青办事处主任李晓先生的亲笔签名, 这些签名出现在该公司设立过程的文件中。李晓先生解释说这些签名是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所为。报告人认为李晓先生的签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 与本案无关。或许, 李晓先生的签名会被理解为李晓先生与青岛市宝奎公司之间存在信任和友好关系, 进而认为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青岛市宝奎公司为主要股东的维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关系的影响, 报告人在此强调的是, 李晓先生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和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二者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单位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驻青办事处经其负责人批准将单位账户上的钱借给维可公司, 维可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公章, 收款(经办)人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的签名, 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项的行为是两个单位之间的法律行为。

  2、债务人仍为维可公司。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后维可公司经过变更登记股东全部更换, 但根据《公司法》以及维可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股份转让后债权债务随着转移。

  3、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届满。本案的借款属于不定期借款, 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偿还或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日起算满两年, 在此期间内如发生时效中断事由则重新计算。据现有资料知道, 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证明时效中断的日期为20**年8月4日即驻青办事处和李朴奇房屋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之日, 距今已超过两年, 以后虽多次追偿但无证据证明, 如不能发现或取得新的证据则意味着时效已经届满, 因此建议收集或获取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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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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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XX年XX月XX日, 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 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 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 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 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 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 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 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 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 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 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 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 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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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 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 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

  一、证据

  二、证据五), 共销售到我市500件, 每件10瓶, 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

  五、证据六)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 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 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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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功效做说明, 属《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功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功效(参见证据十五), 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 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朝阳【wlsh0908】整理

第3篇:案件调查报告

  2016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

  (一)近年来, 房地产市场“过热”, 商品房、企业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社会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等多种形式的住房出现在市场上。有市场就有交易, 在交易后, 诸如因短期内房价过快上涨, 出卖人心理失衡, 以种种理由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房屋买卖因完成不了过户手续而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案件;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 并存在纠纷不断扩大的趋势。我院在对大量个案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 试图通过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予以粗浅分析, 对当前解决此类纠纷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缺陷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特点。

  (一)诉求集中。主要表现为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理由主要集中于出卖时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及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

  (二)出卖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价格大幅增长所致。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 尽管众多出卖人在进行答辩时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价格增长, 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能感觉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实为出卖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

  (三)调解难度集中。从本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来看, 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原被告双方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方要求严格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并最终要求实现其权利, 普遍不愿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补偿购房差价;而被告一方却认为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能买卖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原告理应对其以现行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四)法院判决集中。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 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则, 除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外, 其余案件均以判决形式作出处理结果。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 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 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 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 有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下的诚信缺失。此类案件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出卖人的诚信缺失, 而此种现象的背后则是利益因素的影响。由于房屋价格呈现连年持续增长的态势, 这种价格变化所导致的过去和现在之间的利益悬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 而房屋产权证件办理的进度缓慢又给予了出卖人将此失衡进行现实表达的机会, 其结果就是出卖人不愿意依据原合同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

  (二)现行立法、司法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 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 往往缺乏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和谐统一,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 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这就容易给当事人在估计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错觉。同时, 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 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房屋买卖本身所蕴含的法律风险。

  1、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的物权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出卖人在转让时没有取得所有权证, 其转让行为无效。所谓法律风险, 主要是针对买受人而言, 这时, 房屋买受人可能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证而遭致对方毁约的风险。

  2、集资房。所谓“集资房”, 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划拨用地, 群众自行集资建设, 按成本价销售, 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方式。集资建房的对象范围是由单位确定的, 带有福利性。但依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分配的对象是本单位低收入者, 对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是住房标准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 规定不得参加集资建房。但现实中, 只要单位集资建房, 所有的单位职工均可参与集资。在住房过剩的情况下, 一些职工就将此类房屋推向市场。此类房屋买受人最大的风险在于房屋不能过户及过户时承担高额的土地出让金。

  3、经济适用房。所谓经济适用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经济适用房在限制转让的年限内进行转让或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人, 都是违反了我国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 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妨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主体的购买权, 存在合同归于无效的风险。

  4、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旧城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迁, 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 进而蕴涵了诸多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案例举不胜举, 且逐年递增。一般情况下, 拆迁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 卖方都会要求买方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房价款, 而买受人在支付该巨额房款后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双方形成的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存有买卖合同, 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出卖方从法律上讲依然是房屋所有权人, 这样买受人就会被置于高风险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 在于该房屋物权变动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周期, 期间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诸如房价飙升导致违约发生、抵押担保设定、所有权人死亡出现、所有权人自身债务恶化、共有权人或第三人权利主张、房产查封扣押、赠与继承发生、标的物作价投资出资等等情况。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内容上没有精心设计, 而且买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侥幸心理。

  三、对策建议。

  (一)规范买卖协议。由于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 而在登记时, 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请登记, 登记部门只将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员中的一员登记为所有权人, 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又是登记的所有权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员为代表与买方订立合同, 合同签订后, 卖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因此有必要规范房屋买卖协议, 对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签订买卖合同或出具书面同意书。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提高买卖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普及房屋买卖中的风险知识, 提高大众的风险意识, 将大量的此类纠纷消灭于诉讼前。此举不但可以减轻法院的审判、执行、调解负担, 而且在时间点的选择上更有利, 即在买卖双方的矛盾尚未升级的时候, 更有利于促使其达成新的合意。

  (三)强化以案示法的宣传。以案示法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引导功能。大力宣传法律判断和判决结论, 可以引导其他类似情况的案外人对行为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 从而作出恰当的选择。

  (四)倡扬诚信观念与法治信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 稳固的信用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源泉。我国要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就必须在广泛倡导社会诚信的基础上培植和维护信誉, 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当然, 作为司法机关, 有必要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负面评价, 加大失信成本, 进一步在民众心中树立诚信意识和法治信仰。

  四、对现行司法解释需完善的一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 为房屋质量瑕疵、贷款买房、惩罚赔偿、解除合同等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则要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难免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 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 转让应当采限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该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在此种情况下, 国有企业未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征集受让方而是私下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售国有资产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 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因为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实际上, 该类买卖可能存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但要认定双方恶意串通似又缺乏客观标准, 双方未按正常程序转让、受让能否即认定为恶意串通, 如果不能认定, 那么如果这种合同仅凭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有效, 是不是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合法化, 试问法院充当的是什么角S。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而2016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 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如果法院仅凭该办法是部委规章, 而非行政法规为由确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 那么, 其他符合经济适用房准购条件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又将如何得到保护。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公布于1992年, 现在还依此为依据解决问题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该通知规定单位内部分房、腾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但现实生活中, 单位收了职工的集资款, 因种种原因, 单位建房的行为没有完成。这时, 职工既无房可住、单位又无钱可退, 法院又不受理此类案件, 那么职工的诉求应当向谁表达, 没有公权利介入的职工利益又如去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某些方面的效力似有高于法律之嫌。因此,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新型房屋买卖行为, 维护交易秩序安全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 也是促进房地产买卖健康发展的需要。

  案件调查报告

  (二)今年8月, 市委预防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采取以市院预防处为主体, 统筹各发案县区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共同参与、上下联动, 针对发生在我市农机购置领域的26件32人职务犯罪案件立项开展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调查显示,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自20xx年中央将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纳入国家“三补贴、两减免”的支农惠农政策以来, 资金规模已由最初的数千万元增加至数百亿元。然而, 随着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深入实施, 资金规模日益扩大, 骗取、侵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出频发高发的严峻态势。不仅破坏了我市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更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 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有效遏制。

  一、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情况、案件特点及作案手段统计显示, 今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6件32人, 涉及包括市级农机管理中心在内共11个管理单位。

  (一)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

  1、贪污受贿现象严重。在昭通市及所辖1区10县中, 1市、1区9县的农机部门存在套骗农机补贴、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等情形。在全市11个农机站长(含乡镇农机站长)中, 5个涉嫌贪污农机补贴、12个涉嫌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案件中, 犯罪主体较为固定, 即负责农机补贴的直接责任人, 在所查处的26起案件中, 涉及农机站站长17件, 占65%。作案手段较为单一, 19%是以虚报购机款的伎俩套取国家补贴。

  2、涉案金额大。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26件案件, 涉案总金额高达600余万元, 其中5万元至10万元的12件, 10万元至50万元的4件, 50万元至100万元的特大案件3件, 100万元的特大案件4件。涉及金额最大的是镇雄县农机管理中心主任涉嫌受贿案, 其涉嫌收受贿赂高达200多万元, 创下了涉农贪污贿赂案件金额历史之最。

  3、“一把手”涉案突出。在查办的32人中, 农机管理部门局长、副局长、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有21人, 占66%。其中, “一把手”单独作案的17人, 占53%;“一把手”伙同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贪污受贿11人, 占34%。

  4、发案集中, 发案范围广。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以来, 在农户大量购机的短短两年多时间(20xx—20xx), 农机购置补贴领域已成为贪污贿赂犯罪多发易发部位, 全市10个县区及1个市级管理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 除盐津县外, 全市有10个农机管理部门发生案件, 9个农机管理中心主任、4个副主任、1名市级管理科负责人及部分相关人员被立案查处。

  5、窝案、串案比例高。所立案查办的26件农机管理系统案件中, 90%以上系窝案、串案, 呈现办一案挖一窝, 查一个带一串的以点向面的辐射式传播。一人向同一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人行贿, 一人向多个县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个人行贿, 官商勾结共同贪污、官员之间勾结共同贪污和受贿现象普遍。在被调查的18名农机经销商中, 绝大多数曾向2名农机系统工作人员行贿。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作案手段

  1、按一定比例给予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好处费”。调查发现, 自20xx年昭通市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以来, 农民主要采购的是微耕机。从所办理的26件案件来看, 微耕机经销商、代理商直接按照每销售一台微耕机给予农机部门国家工作人员300元、400元不等的回扣。如经销商曹某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 向镇雄县农民销售微耕机4000多台, 曹某就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给予农业局长、副局长、农机站长、副站长“好处费”165万元, 曹某还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单独给予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好处费”156万元。

  2、虚构农民购机花名册骗取各级所给的购机补贴。因农机机号均是唯一的, 因此农机部门通过与经销商串通勾结, 弄虚作假, 申报补贴, 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和县级农机补贴资金。一是由经销商提供虚假的农机机号、虚开发票, 农机站人员伪造农民购机资料, 农机站工作人员将虚假销售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复核后, 农机经销商套取国家补贴和县级补贴后, 又将“协议”好的数额分给农机部门工作人员。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伙同副站长谭某、农业局长王某、副局长庄某共同贪污国家补贴案, 就采用这一方式。二是农机部门工作人员找到农机代理商, 虚填农民购机花名册, 按县级购机补贴标准套取县级购机补贴。如巧家县农机站长孙某要求农机代理商提供虚假的农民购机260台的花名册, 并由代理商联系农机业务量多的经销商, 由县农业局补贴每台500元转帐13万元到昆明经销商帐户上, 再由经销商将套取的县补资金转帐到代理商个人的帐户上, 由代理商提取现金交给农机站长孙某后二人平分所套取的县级补贴13万元。

  3、借农机推广和技术培训之机肆意收受贿赂。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技术的集成推广和运用, 负责农机购置财政补贴的审批办理等。在利益驱动下, 一些农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借推广新型农机具、培训农机手之际, 帮助经销商宣传、推销农机设备, 并按销售额提取“推广费”。如昭阳区农机站长张某, 利用职务之便为农机销售商推销微耕机、拖拉机等农机, 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共收受多家农机经销商贿赂14万余元。

  (三)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原因

  主观方面表现为:

  1、法制意识淡薄。从涉案的10多名农机系统管理层人员的情况调查发现, 大多数在农机管理的能力方面表现较强, 对自己职能职责认识得清、能兢兢业业工作, 还积极参与许多政府中心工作, 却忽视了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纪律、法律的学习, 认为商业贿赂是普遍现象, 办事找关系送钱送物大家都是这样, 送上门的好处不要是傻子。因而, 导致法律意识薄弱, 单薄的思想防线在各种利诱的冲击下一触即溃。

  2、受金钱至上腐朽思想侵蚀, 廉政防线不攻自破。纵观农机系统的管理人员, 无论是站长或是副站长, 乃至局机关领导, 都是生活富足, 家有房产, 收入不菲, 但在社会的一些不良环境影响下, 一些干部未能经受住利益的诱惑和考验, 在糖衣炮弹的一次次轰炸下,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 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侵蚀和腐朽了自己的思想, 进而一步步向罪恶深渊迈进, 一发不可收拾。

  3、不良嗜好迫其铤而走险。有一位嫌疑人曾经这样说道:“全市农机站长有许多是我的同学, 我十分了解, 以前大家太朴实了, 都是因为玩麻将手中宽裕点才都出问题了。”正是在这样的追求和放纵下, 农机部门一些人的不良嗜好渐渐突显, 以致将黑手伸向惠民资金, 贪污受贿, 大肆侵吞套取国家农机补偿款。曾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中, 对自己贪污受贿的资金去向难以启齿, 没有存款、没有用在家庭、没有用在子女就学。在办案人员的法律攻势、政策攻心下, 答曰:都整去打麻将了。他们“血战”了人生, 输光了前程, 击溃了亲情。

  四是攀比心理作祟, 补偿欲望强烈。从个人因素来看, 基层农机管理工作长期以服务“三农”为主, 常常与机具和农民打交道, 工作非常辛苦, 且单一枯燥, 而现行体制下, 农机管理人员的收入往往与其工作强度有一定的差距, 与一些高收入的行业工作相比, 容易发生个人心理上的变化, 特别是容易产生居功补偿心理而诱发职务犯罪。曾有一名主任在交待自己的问题时这样说到:“费了这么大的力从上面争取资金补贴农户, 眼看用不完又要被财政收回去, 太可惜了, 不如把它套出来用掉”。

  客观方面则表现为:

  1、价格虚高, 丰厚的利润空间导致贿赂案件多发易发。通过办案, 我们发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农机具的市场销售价往往要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采购的机具价低得多, ()而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时常伴有拼装、组装成份, 从而大大降低了成本, 低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导致商家有丰厚的利润空间, 形成了出手大方的行贿现象。如镇雄县销售机具的一经销商, 拿出的行贿资金就高达4、5百万元。

  2、监督缺失, 给贪污贿赂犯罪孕育了温床。一是缺乏有效的上级监督。按照农机补贴办理和审批的程序设置, 农民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全部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完成, 且省级部门安排的农机补贴专项资金都直接安排到县一级农机部门。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虽然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的农机有审核权, 但局限于书面这审核, 监督流于形式。二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农机部门既具体负责办理和审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 又掌握着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结算大权, 既当运动员, 又当裁判员, 而财政部门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管也仅局限于书面审查, 公示制度在实际中也得不到有效落实, 对农机部门的外部监督明显缺失。

  3、领导不带头廉洁自律, 上行下效。无论是贪污还是受贿方面的窝案, 都存在站长或副站长起了贪心, 一个人又不敢独吞, 或是一个人无法运作, 或是为寻求庇护, 而向上级领导汇报, 领导不但没有及时制止下属的违法犯罪行为, 却在共同利益的趋动下, 默许或签字认可, 从而产生了犯罪, 不但害了自己, 也害了的手下, 形成窝案。

  4、不切实际的量化任务, 给职务案件易发多发埋下伏笔。一些地方政府或是农业系统不充分调查掌握我市农机购置、农机推广的基本数量和要求, 而脱离实际一味追求数量, 造成具体负责或经办购机补贴工作人员有利可图、有空可钻, 导致虚报套取资金, 诱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通过对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环节、作案手段、案件特点及致罪原因的分析, 结合调查发现的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 为切实服务“三农”工作, 有效遏制农机(具)购置领域职务犯罪, 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 惠及的对象是农民, 而办案中发现广大农民朋友对补贴数额和补贴项目并不了解, 对农机管理部门工作流程和服务职能也不清楚, 这说明我们的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明显不够。因此应扩大“政务公开”范围, 进一步促进局务、乡务、站务公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广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补贴范围、对象、原则及操作程序、补贴目录、资金补贴标准, 确保农机补贴宣传到位、落实到位, 保证政策的公开、透明和群众的知情权。

  (二)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 强化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全市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和具体承担农机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一把手”、中层以上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要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上抓起, 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职业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 抓好干部廉洁自律, 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针对部门领导和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党风廉政教育、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通过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 引导每一个农机管理工作人员算好“五笔帐”, 即组织培养帐、亲情悲欢帐、个人成毁帐、家庭安全帐, 经济得失帐;自觉做到“四个珍惜”, 即珍惜组织培养、珍惜工作岗位、珍惜个人名节、珍惜幸福家庭, 抵得住诱惑, 始终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同时, 要十分注意发现和宣传在各自岗位上拒礼拒贿、廉洁自律的典型, 弘扬正气。

  (三)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督机制

  1、明确和强化农机主管部门“监管主体”的职能定位, 而不宜作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 确保从合同签订到付款、交货的全过程, 农机管理部门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 不干扰双方交易行为, 有效降低行政干预。

  2、增强服务职能, 减少中间环节, 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 试行农机目录经销商经营为主经营向市场经营调节为主转变, 推行凡是目录内的农机具, 不分生产企业和经销商, 只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农机具, 由农民自主议价购买, 逐步实现产品的流转从经销商→农机局→农户的间接渠道, 转变为经销商→农户的直接渠道, 促使企业与农户之间达成公平交易、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竞争。

  3、借鉴涉农补助“一折通”方式, 推行购机农户在农机管理部门实名备案及存折发放前在购机农户所在乡(镇)村公示制度, 确保“补贴”直接兑现到农民手中, 让农民真正受益。

  4、搭建阳光交易平台, 严格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全过程。优化、设立农机交易场所, 为农机经销商提供摊位和展销场地, 农机经销商负责组织列入补贴目录的农机产品在交易所展示和销售;同时, 建设完善信息发布、交易管理、售后服务、技能指导及投诉备案功能齐备的专网平台, 适时监控农机补贴申请、协议上报、审核、供货审批、补贴资金结算等环节, 做到程序严密、运行透明。

  5、注重发挥政府监督、部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改善“上级监督太远, 下级监督太难, 平级监督太软”甚至监督缺位的局面。加大地方政府监管力度, 有效整合政府、财政、审计、专门机关等相关部门监督职能, 形成合力, 有针对性地对农机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部门纪检人员的监督、检查作用, 对各县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购机办主任、县乡农机站长在工作流程、执行制度上实行严格的廉政风险防控, 把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廉洁自律, 贯穿于农机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6、严格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廉政准入制度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与检察机关共同形成严惩行贿犯罪工作合力, 不使任何一名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市有遂行“潜规则”的市场空间, 以达到彻底净化市场空气, 保护干部的目的。

  案件调查报告

  (三)一、调查方法

  1、听取驻青办事处有关人员介绍。

  2、查询驻青办事处账簿。

  3、查询青岛市维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可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4、考察维可公司现状。

  二、案件概况

  **年2月3日, 驻青办事处借款18万元给维可公司,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20**年10月2日偿还5000元, 20**年4月11日维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书面表示愿将个人所有的房屋折价175000元抵给驻青办事处用于偿还债务, 20**年6月29日房屋过户, 但驻青办事处与李朴奇未能就房屋价格协商一致, 所以, 尽管办理了过户但房屋买卖(抵债)合同没有成立。20**年8月4日, 经驻青办事处同意, 李朴奇将上述房屋卖与第三人, 驻青办事处和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 阐明该房屋实际产权为李朴奇所有, 并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此后, 驻青办事处多次向维可公司追偿债务未果。

  另查, 维可公司是经合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160万元, 由青岛市宝奎公司、青岛市市场科学研究会和自然人张宏共同出资设立, 1995年9月7日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 法定代表人李朴奇。**年10月28日该公司由于“改制”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 股东变更为李朴奇、xxx、xx、xxx。目前,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仍合法登记, 但经考察其登记住所并未发现该公司的存在, 登记电话已经停用, 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也查无下落。

  三、特别提示

  在维可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的某些文件上应由该公司股东青岛市宝奎公司代表人签名处发现有“李晓(代)”字样, 经核实为驻青办事处主任李晓先生的亲笔签名, 这些签名出现在该公司设立过程的文件中。李晓先生解释说这些签名是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所为。报告人认为李晓先生的签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 与本案无关。或许, 李晓先生的签名会被理解为李晓先生与青岛市宝奎公司之间存在信任和友好关系, 进而认为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青岛市宝奎公司为主要股东的维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关系的影响, 报告人在此强调的是, 李晓先生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和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二者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单位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驻青办事处经其负责人批准将单位账户上的钱借给维可公司, 维可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公章, 收款(经办)人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的签名, 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项的行为是两个单位之间的法律行为。

  2、债务人仍为维可公司。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后维可公司经过变更登记股东全部更换, 但根据《公司法》以及维可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股份转让后债权债务随着转移。

  3、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届满。本案的借款属于不定期借款, 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偿还或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日起算满两年, 在此期间内如发生时效中断事由则重新计算。据现有资料知道, 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证明时效中断的日期为20**年8月4日即驻青办事处和李朴奇房屋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之日, 距今已超过两年, 以后虽多次追偿但无证据证明, 如不能发现或取得新的证据则意味着时效已经届满, 因此建议收集或获取新的证据。

第4篇:案件调查报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第5篇: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 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 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 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 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 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 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 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 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 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 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 何时初步核实, 何时立案审查, 何时采取“两规”措施, 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 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 受过何种处分, 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 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 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的要求, 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 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 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 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 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 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 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 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 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 先写重错, 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 应作出准确概括, 提出定性结论, 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 则采取写实办法, 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 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 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 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 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 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 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 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 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 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 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 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 无论查实或查否, 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 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 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 也可形成单行报告, 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 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 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 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 隐匿、篡改、销毁证据, 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 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 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 订立攻守同盟, 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 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 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 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 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 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 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 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 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 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 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 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 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的署名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 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 相互之间分工明确, 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 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 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 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 掌握情况较为全面, 有条件的, 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 有的案件比较复杂, 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 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 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 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 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 对案情较了解, 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 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 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 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 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 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 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 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 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 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 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 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 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 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 并征求意见。实践中, 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 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 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 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 调查结束后, 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 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根据工作需要, 也可在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 再适时反馈举报人。

  此外, 对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 调查组只需起草一个案件调查报告, 需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 应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需注明密级的案件调查报告, 应在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密级。

第6篇: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乡镇纪委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护群众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促进农村发展的有力保障。镇党委、政府按照县纪委关于加强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充分发挥乡镇纪委职能作用的工作要求, 把查办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作为纪委的中心工作, 认真分析乡镇纪委办案面临的形势和特点, 规范办案程序, 提高办案质量, 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 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一、加强领导, 健全机构

  (一)健全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 镇党委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任组长, 纪委书记任副组长,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务干事为成员的镇纪委案件查办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调查组和审理组, 将来信来访、案件查办、档案资料、党风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建设等重点具体工作落实到每位成员身上, 使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做到分工明确, 责任落实, 为镇纪委办案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统一思想认识。反腐倡廉工作是严肃党的纪律, 保护改革开放, 促进经济发展, 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在基层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针对部分干部对反腐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对纪委案件查办工作认识不到位, 认为案件查办会影响单位形象、影响经济发展, 以及存在的“经济上, ()纪律让”等现象, 镇党委通过召开党委(扩大)会、纪检会、职工会、村社干部

  会等,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教育, 积极引导党员干部正确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意义,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在全镇形成了正确认识纪委办案、全力支持纪委办案的良好氛围。二、创新机制, 强化措施

  为充分调动我镇纪检干部查办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镇纪委通过健全查办案件工作机制, 强化了办案责任, 严肃了办案纪律, 激发了办案热情。

  (一)完善办案考核机制。把镇纪委办案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管理范围, 把镇纪委是否及

  (二)建立办案审查汇报制。要求镇纪委独立查办的案件, 及时向县纪委汇报, 以便于县纪委帮助分析案情, 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指导镇纪委迅速、准确地查办案件, 对镇纪委从挖掘案源、立案、取证、结案到案卷整理、归档等进行指导, 帮助案件查办成员掌握办案方法和程序。

  (三)拓宽案源渠道。通过从检察、审计、信访等传统渠道发现案源和收集线索的同时, 镇纪委积极拓展案源渠道。一是深入站、办、所了解情况, 通过与财政所、计生办、林业站、农业服务中心、城监中队、派出所等座谈, 对近年来党员干部涉及违反村财管理、破坏森林资源、违反生育、违规建房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摸排。目前, 已结案3件, 其中侵犯党员选举权1件, 给予其免于党纪处分;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1件, 给予其记大过处分;诈骗案件1件, 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立案3件, 其中擅自开垦林地2件、窝藏罪1件。二是主动与

  各执法部门沟通, 积极挖掘案源。通过与法院、公安、国土、林业等部门的衔接, 掌握党员犯刑事案2件, 目前正在收集相关资料。三是从基层走访中发现情况。把查办经济和选举类案件作为镇纪委办案的重点, 通过走访村社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群众等, 了解发现问题。发现 案1件, 已进入审理阶段。三、加大投入, 保障有力

  (一)大力完善硬件设施。设立了纪委专门谈话室与办公室, 配备了专门的办案设施, 包括电脑、录音笔、照相机、电话、保密柜等。

  (二)充分保障办案经费。为办案人员落实工作经费24500元, 提高了纪委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确保了办案质量。我镇纪委在办案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 但与新时期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形势需要和上级纪委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我们将在县纪委和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 在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 认真经验, 开拓创新, 克服困难, 进一步解放思想, 振奋精神, 扎实工作, 充分发挥镇纪委的职能作用, 有效地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积极完善农村惩防体系, 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自2005年7月5日,我们接到县信访办批转的××镇××村群众, 信中反映××镇××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违法违纪的系列问题。针对反映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 我们××镇纪委、监察室立即成立了调查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男, 1952年7月7日

  出生, 现年53岁, 1992年5月在村任职。中共党员, 初中文化程度, 现任×××村支部书记。[找文章到☆()一站在手, 无忧!](1)×××同志自1985年任村民小组组长以来, 当时, ×××村全村渔塘18口, 连续与村签订了承包渔塘三次合同, 按当时村级实际情况和集体意见决定, 每个阶段结算的方式不一样。其中, 1985年至1990年, 经协商, 采取按每口渔塘年产量估算, 村级与承包渔塘者按“八二”分成, 用鱼抵交渔塘利润款;1991年至1997年重新承包, 当时合同由×××签订, 他本人也参加承包, 按村集体定的意见, 按每年上交利润款6200元(其中×××本人承包3571元);1998年至2007年一次连续签订十年合同, 由他本人和×××两人共同承包, 每年上交利润6200元。经纪委财务清理组查账核实, 包括另外在2000年4月承包渔池一口上交利润全部入账。×××同志在承包渔池70亩过程中, 在他们承包前, 村集体对其它所有渔池进行了一次全面整修, 对渔池坝进行了加固, 村集体安装了公路排水。整修池坝、过水 等费用村集体作了报销处理。×××等几个承包户承包后, 对渔池也进行了零星整修。清理组通过查账了解, 未发现村报销这些费用。×××同志自1985年以来至去年, 前后承包二十年, 其渔池上交款没有用现金与村结算, 只是, 其它渔塘、渔池承包人与村结算也是用村欠条或用建造渔池工程款抵付。自2005年起, 所有承包户全部是预交现金, 再承包。

  (2)×××村在2000年, 结合上级精神, 村级推行产业结构调整, 共修建渔池4口, 造成四组稻田面积减少, 鉴于当时实际情况, 从一组无人耕种的田中调出22.6亩到四组。当时, 村级召开了支部大会讨论此事, 合同也落实到了四组农户。税费改革时, 合同书全部报到财政所。2005年实行土地二轮延包, ×××村召开群众代表大会, 一致认为以税改落实到户面积不变, 采取微调方式。1组22.6亩田确权确地还在四组农户, 国家有关优惠补贴按上级报表落实在四组农户。一组农户意识到如今国家政策如此优越, 纷纷要求村级将调出的田地重新调回来, 纯属钻国家政策空子, 有些人鼓动村民到村、到镇上多次上访, 并且强行将调出的田地占为己有, 导致造成信访件上所说的一组村民合同书上写的却是四组村民的名字。

  (3)×××村在2003年度为了落实上级政策, 在××镇6个村范围内兴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该项目是以县财政局农发办和××镇财政所为主体。鉴于村集体意见要求对外招标, 增强透明度, 由村秘书王顺超同志起草招标公示, 分别在多处张帖。10天过去了, 竟然无一人接标, 大家都担心上级政策资金难以到位。其他5个村, 工程已完成一半以上, 在上级单位的一再督促下, 财政所副主任陈建中再次动员村委会一班人要定期保质保量完成。迫于无奈, ×××村采取村干5人共同承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 他们才与财政所签订合同, 完全设有信访件上所说的以权包揽工程一事。

  (4)×××村在2004年度落实粮食补贴方面, 完全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直接补贴到农户。按国家补贴标准, 稻田每亩补贴到户33.35元, 分两个阶段进行, 直补和早初良种补贴由财政所陈主任直接与农户结算。在结算过程中, 欠农业税的农户, 经协商同意, 抵交了农业税款, 未欠农业税款农户, 财政所直接付了现金, 中稻和晚稻鉴于财政所人手不够, 由村干和组长牵头与农户结算。方式与前一个阶段相同, 中间存在个别农户与村不结算, 村直接在该户欠税税票上扣减, 农户与村未办结好手续。那只是极少农户存在过去与村结账过程中有纷争, 暂且放下。

  (5)×××村2002年根据鄂政发〔2002〕6号文件精神, 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 为及时解决好农村人口饮水解困工作, 积极上报, 争取饮水解困资金4.2万元。按照上面文件精神要求, 人平投资330元, 其中中央投入每人105元, 省配套投资10%(每人33元), 其余部分由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根据×××村集体意见, 中央投入部分按90元水利工款及打水井农户补给水泥, 分解到农户;省配套资金上级未拔付, 其中完成标准高的农户, 村另外奖付水利工款50元。因为当时在税费改革前, 村级水利工当现金结算, 实际上农户没有完全享受国家饮水解困政策。此项, 我们镇纪委正作适当处理。

  (6)×××村2003年按上面文件规定, 每个劳力负担水利工15个, 工值8元, 村与农户的结算情况是:对少数农户全年超额完成了任务的, 对超出部分可以抵减原来欠村的各项上交款, 没有抵减的, 村出具了欠条。对那些常年做工的农户, 而村又欠了他们的钱, 由农户自愿拿出村级欠条来抵减, 对大部分不愿做工的和少做了劳务工的农户, 由于他们不愿与村结账, 就由

  组长造册登记, 欠工个数及金额, 交村作为后来结帐依据。工作落实不到位, 对农户的各项结算不及时、不公开, 导致群众上访, ×××村的全体村干也认识到这些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 因此, 我们建议不予追究个人责任, 但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7)×××村村主任×××, 现有四个孩子, 最大孩子出生于1985年, 最小孩生于1996年, 其妻已作结扎手术。2001年5月, 镇委研究决定, 该同志任村委会副主任, 主管财贸工作(当时该村无村主任), 2002年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 龚被村民海选为×××村村主任。×××到村任职以后, 曾多次向党组织提出申请, 要求加入党组织;村党支部多次向镇党委呈报, 镇党委考虑到×××的计划生育问题, 一直未予呈报。2005年7月, 经镇委考察组多次考察, 认为该同志最小孩已近10岁, 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计划外生育者在5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不予批准入党, 而他已近10年, 遂将×××的情况如实上报县委组织部, 组织部已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中共××镇纪委调查组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现如今, 国家法律法规不动如山, 制度日益完善, 但是社会上仍有一些贪污受贿事件的出现。信访调查白热化, 间接的反映了人们对于政府的大力支持, 纪检委监察部门更是要以身作则, 为百姓做个表率。下面为大家推荐纪检监察受贿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朋友们可以关注本文讲解。

  一、目前基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面临的困惑与难点 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处在反腐倡廉建设阵地的最前沿, 与人民群众始终处于零距离状态, 大量的社会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以及党员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经常不断地通过信访渠道最先反映到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 新一届党中央重拳治腐, 连续查处了多名违纪高官, 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了党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 基层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度进一步提升, 尤其是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 各级机关采取“开门纳言”的积极态度, 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更加激发了人民群众举报贪腐行为热情, 导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量成倍增长, 《》()。这样, 一方面是基层信访举报量的成倍增长, 社会对纪检监察组织的信任度、期望值过高, 另一方面却是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正处于职能定位的改革时期, 特别是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目前离中纪委提出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职责定位, 聚焦中心任务,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的现实, 导致了乡镇、街道一级纪委(纪工委)信访举报工作面临着很多困惑和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广大群众参与反腐败热情高涨,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件受理量居高不下, 持续上升, 工作精力难向主业聚焦。如:今年1至9月, 我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38件(次), 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7件(次), 上升了23%, 收到上级转办交办信访举报158件(次), 信访总量共计达到了196件(次), 是2013年同期信访总量的2.1倍, 是2013年全年信访总量的1.6倍。大量的信访举报件要批转交办到乡(镇)、街道纪工委和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进行办理, 而同时, 各乡镇、街道、县直部门纪委(纪工委)的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少, 特别是基层纪委书记还分管很多工作, 这样, 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能力与不断攀升的业务量不适应, 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不高, 难于聚焦主业。

  (二)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期望过高, 大量业务范围外的问题和重复举报向纪检监察渠道汇集, 信访举报案源“主渠道”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截止9月底, 在县纪委信访室受理的196件(次)信访总量中, 有19件(次)属业务范围外的, 另有51件(次)属重复举报件, 导致信访举报质量不高, 线索可查性不强。同时, 有的群众一信多投, 重复举报和多头举报, 导致信访总量上升, 一方面是群众普遍认为, 机关越大、领导级别越高, 阅批的信访件“震动”就越大, 解决问题也越快, 因而不少举报者越级反映问题。另一方面, 许多举报者认为, 举报部门越多, 签批的领导越多, 被重视的程度就会越高, 东方不亮西方亮, 总有一两个部门会重视, 于是一信多投, 重复举报。也有少部分举报人是涉及个人政治、经济利益, 打着正义的幌子来追求个人利益

  (三)相关部门对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认识不到位, 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权威强, 让纪检监察机关推动急难险重任务的旧观念难转变。多年以来,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处理业务范围以外的信访问题或其他非纪检监察业务问题, 排查化解信访矛盾纠纷, 有的还直接站到了解决信访群众利益诉求的第一线, 把本来应当属于国土、林业、农经等直接责任部门处理的工作全部包揽;有的还直接参与了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和检查验收工作, 直接参与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资产处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等, 既当运动员, 又当裁判员;部分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在班子分工当中, 过多地分管了与纪检监察业务无关的征地拆迁、招商引资、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工作, 有些工作还涉及一票否决问责追究责任问题。由于工作过多, 大多数基层纪检组织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根本没有精力完成本职业务, 大量信访举报案件严重超期限或者无法处理, 造成了大量信访举报案件积压。由于工作面越来越宽,不仅影响了法定职责的履行, 在群众造成了纪检监察无所不能无所不管的错误导向;造成了很多职能部门离开纪检监察组织参与或督促就不能自觉履行职责解决问题的不良习惯。二、原因分析

  一是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的问题涉及范围非常广泛, 因而信访反映的问题内容广、数量多, 有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作风方面的问题, 也有党和政府各个系统的问题, 只要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问题, 都会从各个方面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到纪检监察机关。

  二是十八大以来,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强, 广大人民群众也从党中央的这一战略决策中受到鼓舞, 激发了极大的政治热情及维护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的自觉性, 更多地通过信访举报这一途径向党的各级组织揭露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是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增多, 这些热点难点问题, 地方党委、政府一直在解决, 但限于各地的经济状况和各方面的条件, 实际解决的程度与群众的期望值还有一定的差距, 或一次解决不到位, 又不向群众认真解释、做过细的思想工作, 从而造成群众的思想波动和心理失衡, 在个人诉求得不到解决时, 就转为反映与其问题有关联的干部或单位, 希望纪检监察机关出面后能够得到解决。

  四是多年来形成的纪检监察组织是“救火队”、“万金油”的思维定势和工作惯性, 使得地方党委、政府乃至各职能部门对纪检监察组织的职能定位过多扩张, 使得纪检监察组织疲于应付工作, 难于专注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办理。三、对策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居高不下, 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 这是对我们实现“三转”总要求, 加强执纪监督是有利的;但是, 大量的重复举报、业务外的举报必然会浪费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力物力, 影响我们聚焦主业、实现“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的总目标, 如何在“三转”中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体制, 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强化主业意识, 厘清职能职责, 做到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领会“三转”的精神实质和重要内涵, 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心放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严格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权限开展信访举报工作, 摒弃“只要是和党员干部有关的问题, 纪委都能管、都能解决”的旧观念, 破除主次不分、本末倒置的错误思想, 改变职责不清、大包大揽、“越俎代庖”等旧习惯, 按照反腐倡廉建设总体部署, 积极履行职能, 正确把握受理范围, 做到既不揽事, 也不推责。二是要加强解释宣传。要争取党委、政府对纪检监察机关科学履职的支持, 解决“既当监督员又当战斗员”问题, 不断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责任, 腾出更多精力抓好主业。对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受理, 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向信访人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三是要做好督促协调工作。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优势, 强化主管部门的信访工作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督促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在明晰责任、落实责任的基础上, 加大对信访工作不力的责任人及其一把手的问责力度, 强化各级干部的履职意识。(二)强化服务意识, 转变方式方法, 提升信访举报工作科学化水平。一是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便捷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依法维护群众的检举权、控告权, 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权利, 以理性合法方式, 通过正规渠道反映情况。二是要拓展案源。充分发挥信访举报是案源的“主渠道”作用, 深挖涉腐线索, 为查办案件服务。信访举报件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分类办理、各自归档, 确保每一条线索得到有效管控。三是要规范办理。对信访举报接待、登记、送阅、督办、回复、审结等各个流程实行制度化管理。提高信访件办理质量。四是要注重分析。加强信访举报形势分析, 采取定量、定性和对比等分析方法, 把握一个时期信访举报的发展变化情况, 掌握群众反映集中的主要问题, 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五是要强化监督。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社会参与解决纠纷机制、首访责任制、集体访应急处理机制和处理重大集体访协调机制, 加强协调配合, 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三)强化担当意识, 改进工作作风, 夯实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基础。一是要加强教育, 严明纪律。定期开展法律和纪律教育, 促使信访举报干部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尤其是保密纪律。要加大对信访举报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 引导信访举报干部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 敢于担当、勇于负责, 不断增强信访举报干部队伍的活力。要规范工作程序,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切实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防止跑风漏气、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二是要夯实责任, 加强指导。要明确信访工作责任, 对落实工作部署、办理举报事项态度不积极、不认真的要通报批评, 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泄露机密, 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信访问题、不依法解决信访事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三是要注重创新, 提高能力。要将工作创新贯穿于信访举报工作各个环节, 紧扣工作实际, 不断探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思维方式、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 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要围绕规范信访举报程序、提高受理办理效率、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等方面, 推进制度创新推动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要提高信访工作联系点创新意识和能力, 发挥其区域辐射、示范、引领作用, 以点带面, 提高整体工作的规范化水平。XX年XX月XX日, 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 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 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 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一、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 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 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 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XX年XX月XX日, 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 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XX年XX月XX日, 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 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 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 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 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二、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三、违法事实

  经查, 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 共销售到我市500件, 每件10瓶, 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五、证据六)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 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 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四、定性分析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功效做说明, 属《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功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功效(参见证据十五), 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 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

第7篇: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 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 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 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 此部分也可不写。“(严重)违纪(违法)”部分, 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 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 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 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 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 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 何时初步核实, 何时立案审查, 何时采取“两规”措施, 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 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 受过何种处分, 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

  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 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 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的要求, 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 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 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 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 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 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 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 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 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 先写重错, 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 应作出准确概括, 提出定性结论, 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 则采取写实办法, 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 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 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 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 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 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 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 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 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 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 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 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 无论查实或查否, 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 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 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 也可形成单行报告, 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 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 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 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 隐匿、篡改、销毁证据, 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 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 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 订立攻守同盟, 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 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 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 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 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 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 如

  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 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 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 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另外, 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 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 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的署名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 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 相互之间分工明确, 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 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 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 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 掌握情况较为全面, 有条件的, 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 有的案件比较复杂, 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 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 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 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 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 对案情较了解, 其 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 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 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 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 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 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 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 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 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 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 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 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 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 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 并征求意见。实践中, 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 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 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 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 调查结束后, 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 应要求检举人篇2: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xx年xx月xx日, 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 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 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 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 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 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 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 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 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xx年xx月xx日, 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 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 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 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朝阳【wlsh0908】整理 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 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 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

  一、证据

  二、证据五), 共销售到我市500件, 每件10瓶, 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

  五、证据六)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 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 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朝阳【wlsh0908】整理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功效做说明, 属《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功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功效(参见证据十五), 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 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朝阳【wlsh0908】整理篇3:案件调查报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篇4: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关于信访人***、***等人反映拖欠农民工

  工资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2011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11]**交**号”文后, 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高度重视, 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 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 ******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 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 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 男, 汉族, ****年**月生, 现住***, 户籍所在地********* ****, 男, 汉族, 身份证号*******, 现住*******,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

  信访人反映***************, 要求:**********

  三、调查情况

  经调查查证, ******是******的工程项目, 总承建方为, *****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 ***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 承接***分包的****程, 工程款****元, 已支付***元, 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 承接***分包的***工程, 工程款***元, 已支付***元, 剩余***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 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 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 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 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 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 ***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 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 经调查组调解, **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篇5:如何写好案件调查报告

  如何写好案件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发布时间:2014-10-17 15:00 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 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 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 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 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 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 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 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 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 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 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 何时初步核实, 何时立案审查, 何时采取“两规”措施, 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 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 受过何种处分, 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 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 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的要求, 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 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 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 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 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 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 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 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 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 先写重错, 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 应作出准确概括, 提出定性结论, 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 则采取写实办法, 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 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 将违纪事实与

  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 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 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 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 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 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 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 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 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 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 无论查实或查否, 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 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 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 也可形成单行报告, 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 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 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 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 隐匿、篡改、销毁证据, 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 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 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 订立攻守同盟, 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 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 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 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 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 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 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 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 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 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 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 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 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调查报告的署名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 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 相互之间分工明确, 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 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 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 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 掌握情况较为全面, 有条件的, 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 有的案件比较复杂, 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 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 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 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 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 对案情较了解, 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 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 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 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 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 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 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 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 以免误导集体决策。

第8篇:治安案件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

  来人口管理, 全区外来人口登记率达93%以上。继续完善群防群治机制, 大力实施社会科技防范“天网”工程, 实行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 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四)强化了干警队伍的教育管理。

  认真落实从优待警、从严治警措施, 严格按照队伍正规化管理的要求, 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等活动, 不断提高民警素质, 确保了队伍的清正廉洁。全年没有发现干警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区的社会治安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 面临的困难不少, 总体形势仍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治安案件仍在高位运行。

  虽然通过公安机关开展“首季攻坚”、“四整治一攻坚”等专项行动, 各类严重刑事犯罪苗头有所遏制, 发案总量有所下降, 但总的来说, 刑事治安案件依然偏高。2008年, 全区(包括开发区)共立刑事案件7669件, 受理治安案件14863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呈上升趋势, 仅2008年11月区公安分局所立的618件刑事案件中, “两抢”案件有35件, 同比上升45%;入室盗窃案件有276件, 同比上升20.6%。同时, 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增无减, 黄、赌、毒等案件明显反弹, 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诈骗愈演愈烈。

  (二)不稳定因素依然大量存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及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 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现, 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其中, 因征地拆迁、邻里纠纷、复退军人待遇、非正常死亡、劳资纠纷等矛盾和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尤为突出。据调查, 2008年1-11月, 全区共发生5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达141批次, 涉及人员达1655人次, 同比分别增长74%和49%。

  (三)基层基础工作还有待加强。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 管理工作仅仅停留在登记上, 在动态管理上没有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出租房屋管理还不够到位, 公共场所管理较为薄弱, 特别是对网吧、酒吧、发廊等娱乐场所的管理, 由于涉及多个部门, 尚未形成合力。群众工作基础薄弱, 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另外, 由于个别部门和单位领导认识不够到位, 资金投入不足, 监控设施覆盖面不广, 也削弱了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案件调查报告【二】

  为了对乡镇社会治安状况有一个客观、全面、科学的认识, 我于2011年暑假开展了

  对宣城市下属乡镇寒亭镇社会治安状况公众安全感调研工作, 此次调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年来群众对社会问题的关心程度和社会环境的感受状况。结果表明, 2011年群众安全感总体评价较好, 寒亭镇属于适合群众安居乐业的安全区域, 但社会治安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将本次调研的主要结果报告如下:

  一、被调研者的基本情况

  寒亭镇地处宣城市宣州区西郊, 距市区18公里, 距宣杭高速公路入口仅10公里。全镇辖十个行政村和一个街道居委会, 总人口2万余人。土地总面积82.03平方公里。318国道由东向西穿境而过, 交通便利。

  本次调研按照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 以社区、村居委会为主要载体, 随机调研1000人。被调研者的构成特点:1、男女比例基本适度。在被查者中:男性721人, 占72.1%;女性279人, 占27.9%。2、受教育程度呈现多样化:受过初等以下教育的501人, 占50.1%;受过中等教育的362人, 占36.2%;受过高等教育的87人, 占8.7%。

  二、调研的主要内容与情况

  大多数群众认为公共安全较好, 对所在地的治安状况评价也较高, 社会治安状况进一步好转, 群众安全感有所提高。表现在:

  1、绝大多数群众认为在目前的社会治安环境下感觉安全, 说明全镇人民的公共安全指数高。对于在目前的社会治安环境下的感受, 909人认为“安全”, 占90.9%, 60人认为“基本安全”, 占6%, 二者接近被调研人群的97%, 调研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群众认为在寒亭镇的生活、工作公共安全性好, 也证明了寒亭镇的公共安全指数高。

  2、大多数群众对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状况评价比较好。

  大多数群众对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状况评价较好, 915人评价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状况为“好”, 占91.5%, 66人评价为“一般”, 占6.6%, 二者共占98.1%。同时在被调研者中认为与去年相比, 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状况“有明显好转”的人占81.48%、“和以前一样”的人占14.64%, 两者共占96.12%,调研显示大多数群众认为今年寒亭镇的社会治安状况得到了进一步好转, 群众的公共安全感有所提高。

  3、大多数群众认为当地派出所及司法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力度大。认为打击力度较大的有921人, 占92.1%, 认为力度一般的有40人, 占0.4%, 二者共占96.1%, 说明寒亭镇今年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方面取得的成绩得到全镇人民群众的满意。4、绝大多数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工作。在被调研的群众中, 931人认为所在地在宣传和发动群众参与社会治安工作力度较大, 占93.1%, 21人认为一般, 占2.1%, 二者共占95.2%。在调研过程中, 群众对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群防群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谁出资谁受益”等的工作方针、政策比较熟悉, 而且对于寒亭镇开展的“保安+保险”治安防范新模式十分支持, 积极参与, 说明寒亭镇综治宣传工作深入人心, 家喻户

  晓。

  5、群众对寒亭镇贯彻落实“严格执法, 热情服务”的情况评价较高。寒亭镇人民群众普遍对于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严格执法, 热情服务”的情况评价比较满意, 普遍反映再也没有遇到“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 905人认为落实情况较好, 占90.5%, 22人认为落实情况一般, 占2.2%, 二者共占92.7%。

  三、群众对公共安全感的基本感受

  1、调研过程中, 群众反映影响安全感和社会治安状况的五个主要因素即公共秩序混乱、意外事故、交通事故和刑事犯罪、火灾、水灾在寒亭镇各地均不明显;从犯罪现象来看, 赌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黄贩黄、卖淫嫖娼、入室盗窃犯罪、吸毒贩毒、流氓黑势力、外来人员违法犯罪八种现象, 群众认为严重的比例都不高;影响社会治安的重点和热点即学校周边、车站、公共场所和街道、企业周围、居民小区等五处场所治安秩序不好的比例都较低。因此调研结果反映了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现象, 重点均不突出, 寒亭镇的群众生活、工作安全指数较高。

  2、在回答“目前群众最想解决的问题”时, 有40.41%的群众选择了加强青少年教育问题, 有24.20%的群众选择了公正执法问题, 有17.91%群众选择了加强保障力度问题, 11.54%的群众选择了加强巡逻问题, 5.94%的群众选择了提高警察素质问题。调研结果表明目前群众认为增加安全感最想解决的问题, 依次是加强青少年教育、公正执法、加强保障力度、加强巡逻、提高警察素质等。这与群众要求建立高效、公正、廉洁的政府是一致的。

  3、群众对政法机关的工作基本满意, 认为当前政法队

  伍突出问题是效率不高。调研表明虽然有超过半数的群众认为政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有力, 但由于一线警力不够、警察装备不足等因素, 也存在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效率不高的问题。因此, 群众希望政法机关在提高工作效率, 提高政法队伍的素质方面能有更大进步。

  四、问题的分析

  从本次调研反映的情况来看, 寒亭镇在改善治安环境和增加群众安全感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起到了很好作用, 也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认可, 但是, 仍然存在寻衅滋事、青少年犯罪、机动车辆被盗等案件频发。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犯罪主体呈“两升一低”的发展趋势, 即犯罪的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上升, 暴力犯罪的年龄成低龄化趋势。二是开发区人口密集, 流动人口较多, 社情复杂, 镇民自我防范意识和参与治安防控意识不强, 导致犯罪分子作案空间变大。三是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专业保安巡逻队伍全城覆盖时机还不成熟, “打、防、控”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四是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对人民群众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创新不够, 投入不够。五是打击违法犯罪力度不够。如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抢劫、赌博等刑事案件, 以及网吧和电子游戏室的违规违法经营现象打击不及时, 监管的长效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六是全社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工作, 各相关单位协调配合不够。

  五、下一步对策和建议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 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 创建平安宣城的环境下, 搞好社会治安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治安工作任务艰巨, 任重道远, 不可懈怠。

  1、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要强化社会管理, 夯实基层工作基础, 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 把社会治安管理同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生活结合起来。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治安工作, 为创建平安宣城做出新成绩, 作出新贡献。2、大力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点做好乡村结合部、公共场所等治安问题复杂地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社区建设, 推进社区警务战略, 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感。

  3、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委、办建设,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政法组织和治保会、调解会等群众组织建设, 强化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和管理。紧紧依靠基层组织,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 把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方面的措施落实到基层, 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4、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各级不断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 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切实做好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5、加大对治安混乱地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 集中排查和经常排查相结合, 及时发现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 对排查出来的问题, 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治理整顿, 明确责任, 落实措施, 限期解决问题, 切实改变治安面貌。

  6、进一步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齐抓共管, 形成合力, 预防犯罪, 共同解决综合治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

  7、加大政法综治队伍建设。政法机关和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效率, 保证司法公正,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使其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坚实可靠的安全屏障。8、加强检查考评, 促进工作措施落实。要通过检查考评, 评选、表彰一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广泛宣传, 鼓励先进, 推动后进。要认真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成功经验, 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落实。

  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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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案件调查报告(精选8篇) 关于案件调查报告”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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