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整理12篇)

2023-06-11| 编辑: 佚名| 查看: 2339 |原作者: 叶红雨|来自: 衙媒网

关于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整理12篇)这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下“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整理12篇)”的详细内容:【导读】感谢网友“野人上树”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 ...

  关于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整理12篇)这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下“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整理12篇)”的详细内容:

  【导读】感谢网友“野人上树”参与投稿,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共12篇), 仅供参考,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房地产端午节放假通知

  尊敬的财富观用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节假日安排通知, 财富观平台端午节放假期间事宜安排如下:

  1.放假时间:6月20日至6月22日;

  2.提现说明:根据汇付天下通知, 6月19日至6月22日通过普通取现方式取现资金将并表至6月23日清算处理;

  3.客服妹子正常值班, 工作时间为8:30―17:30;若有问题客服无法解答, 我们将于6月23日集中解决。

  4. 因放假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财富观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投资愉快!

篇2:房地产端午节放假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今年端午节放假的通知, 安邦集团的放假安排如下:

  6月20日至6月22日为假期, 6月23日(星期二)正常上班;根据惯例, 安邦集团研究部和信息部的假期提前一天, 从206月19日至6月21日放假, 6月22日(星期一)正常上班。

  原定于年6月22日出刊的第997期《房地产通讯》将推后至2015年6月23日出刊并发送, 节日期间信息产品将停发, 从6月22日晚间起, 所有信息产品恢复发送, 产品中将包含假期中的信息。祝大家节日愉快, 健康平安!

篇3:市区房地产市场检查通知

  市区房地产市场检查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 有关单位, 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 迸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经市政府研究, 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目的

  对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参与建设的“两区一村”改造、农村住房建设等项目进行检查。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问题为出发点, 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切实解决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房地产项目规划和调整容积率的行为;是否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

  (三)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 是否以内卸借款、内部集资、内外部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及违规团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逃避商品房顸售资金监管、擅自挪用预售资金、虚假交易及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五)是否存在委托未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行为。

  三、检查的方式

  本次全市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组成联合检查组, 具体开展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的执法检查工作。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别成立相应的联合检查组, 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进行执法检查。

  本次联合执法检查覆盖所有房地产项目, 要对开发企业的在建项目按照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按照管理权限划分, 市属辖区内房地产在建项目由市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区县辖区内房地产在建项目由区县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区县检查结束后, 市联合检查组对区县检查情况按照项目数量3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检查组由市住房城乡建局副局长任组长, 第二检查组由市房管局副局长任组长, 第三检查组由市房管局副局长任组长, 各组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

  此次检查分为自查、检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 时间从年1月1日—2月25日。

  (一)自查阶段(年1月1日—1月10日)。各区县、高新区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 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 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玫, 并将自查情况报告和区县在建项目台帐于年1月10日前报市检查组。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针对检查内容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和在建项目台帐于年1月6日前报市检查组。

  (二)检查阶段(年1月11月—1月25日)。检查组听取受检区县检查情况汇报, 核查有关材料, 并对抽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对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 先由企业负责人介绍情况, 然后对在建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对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开发企业、检查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当场做好相关调查取证, 按行政处罚程序下达执法文书, 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教育, 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年1月26日—2月25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由各有关部门按照执法权限进行立案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按以上要求,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立案处罚, 并将处罚结果报市检查组, 对区县未按以上要求处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市检查组将直接介入处理。检查结束后, 对执法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整理和汇总相关材料, 针对房地产领域存在的问题, 提出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及整改方案,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障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五、关于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由相关部门分别立案处罚;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开发企业, 在立案处罚的基础上, 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1、限制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

  2、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各金融机构不予发放开发项目贷款;

  4、不子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网土合同下载和房产证登记, 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公开予以曝光。

  六、组织领导

  成立市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负责此次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并研究确定处理意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直责组织联合检查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并于年1月5日前将机构设置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4: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 保障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调控土地供应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加强对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管理。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 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 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 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房地产建设项目必须按计划安排建设, 并逐步实现按计划供地。

  (二)为充分合理利用城市配套设施资源和城市管理资源, 鼓励新增房地产建设项目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运用城市规划手段,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连片开发, 除拆建和旧城改造项目外, 新增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面积城区不少于50亩, 镇区不少于40亩。

  (三)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用地供应量, 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编制工作, 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供应, 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四)新增房地产用地必须依照近期建设规划安排, 确保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各镇区房地产发展需求状况, 严格控制非商业、商住用地转为商业、商住用途。

  (六)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处理闲置土地的力度, 通过调查摸底, 掌握全市闲置土地情况, 凡违反出让合同约定逾期不开发建设或长期闲置的土地, 通过收取闲置费、限期开发、收回重新公开出让等方式, 依法予以处理, 盘活闲置土地。

  二、提高房地产建设项目公建设施和其他设施建设标准

  (一)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配套公共设施的, 应在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按市场价支付公建配套折价款。

  (二)为适应我市近年汽车拥有量的不断增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中有关停车位配置标准建设停车位。同时, 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多建停车位置, 对超出配置标准建设的停车位, 相关费用减收50。

  (三)房地产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后方可办理项目核准;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办理环保项目验收手续。

  三、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 整顿市场秩序

  (一)严格控制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房地产经营的准入条件, 从严落实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低于35(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的, 不予办理房地产建设项目核准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抽逃资本金, 否则有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对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工项目;施工企业近两年有多次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或发生过安全事故, 且未经整改的, 不得承接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严格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 建立健全预售款监管制度。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凡属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 未达到规定的形象进度等不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不得批准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与金融部门加强沟通协调, 互通信息, 形成房地产市场的监督联动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 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 并尽快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 在项目竣工之前, 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 不得挪作他用, 以防止新的问题楼盘出现。

  (三)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

  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天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工作, 建立规范的运作程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和抵押登记, 必须查实该商品房是否已经办理过交易或抵押登记, 已办理过的不得给予办理合同登记或抵押登记。房地产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清缴税费, 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税费, 损害购房者权益。属于购房者缴交的房地产契税, 可由购房者选择自行向财税部门缴纳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使市民了解商品房预售条件、交易程序, 自觉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力度, 依法查处利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大对历史问题楼盘和空置商品房的处置力度。对部分烂尾、不能办理产权证的问题楼盘,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 开辟绿S通道, 加大处理力度, 妥善处理;对空置量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要限制其参加土地拍卖和新项目申报。

  (六)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和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房地产业的动态数据, 以适当的方式, 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 防止出现新一轮房地产“过热”。加快商品房交易信息化和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 及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要利用信息化手段, 方便市民和金融机构查询商品房交易和抵押登记的信息和有关情况, 防止一房多售、重复抵押、违规销售已抵押房屋等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媒体、网站和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布。

  (七)加大力度清理住房建设和消费环节不合理收费。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环节的.各种不合理收费, 对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 不得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违反规定或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范围向购房者乱收费的, 依法严厉查处。

  四、加强检查监督, 规范经营行为

  建设、物价、国土资源和工商部门要对房地产市场实行联动管理, 加强检查监督, 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二)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并拒不整改的;

  (五)未经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住宅擅自交付使用的;

  (六)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 造成消费者损失的;

  (七)商品房销售中, 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八)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九)不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 拒不整改的;

  (十)违反《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

  二○XX年二月八日

篇5:住建局房地产市场检查通知

  住建局房地产市场检查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城区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各部门, 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 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促进我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经县政府研究, 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目的

  对全县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村住房建设等项目进行检查。此次检查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问题为出发点,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切实解决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房地产项目规划和调整容积率的行为;是否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

  (三)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 是否以内部借款、内部集资、内外部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及违规团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擅自挪用预售资金、虚假交易及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五)是否存在委托未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行为。

  三、检查的方式

  本次全县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由县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规划局组成联合检查组, 具体开展对全县房地产市场的执法检查工作。本次联合执法检查覆盖所有房地产项目, 要对开发企业的在建项目按照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

  此次检查分为自查、检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 时间从年1月1日—2月25日。

  (一)自查阶段(年1月1日-1月10日)。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 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并将自查报告和在建项目台账报联合检查组。

  (二)检查阶段(年1月11日—1月25日)。检查组先听取开发公司自查情况汇报, 核查有关材料, 然后对在建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对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开发企业, 检查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当场做好相关调查取证, 按行政处罚程序下达执法文书, 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教育, 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年1月26日—2月25日)。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由各有关部门按照执法权限进行立案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检查结束后,联合执法检查组将对执法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整理和汇总相关材料, 针对房地产领域存在的问题, 提出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及整改方案,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障我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五、关于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由相关部门分别立案处罚。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开发企业, 在立案处罚的基础上, 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1、限制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

  2、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各金融机构不予发放开发项目贷款。

  4、不予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网上合同下载和房产证登记;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公开予以曝光。

  六、组织领导

  成立县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负责此次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并研究确定处理意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负责组织联合检查。

篇6:佛山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限购政策

  在禅城区全区, 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 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等区域执行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 下同)限购政策。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 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时, 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 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商品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加强商品房交易价格备案管理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区域划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请价格备案时应符合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对超过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 影响区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6月1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或交易合同备案的二手房交易, 买卖双方已签订购房协议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 仍按原政策执行。

  除上述措施外, 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及其他措施继续按照佛府办〔〕52号文和佛府办函〔〕190号文的有关要求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5月31日

  相关解读:

  2017年5月31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326号)。自2017年6月1日零时起, 佛山把二手房纳入限购, 进一步加强了住房限购政策, 进一步加强了房地产市场调控。

  一、政策解读

  (一)加强了住房限购政策

  继续把禅城区全区, 南海区桂城、大沥、里水, 顺德区大良、陈村、北滘、乐从等11个镇街作为限购区域, 在限购区域执行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二)加强了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区域划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对超过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 影响区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三)执行时间

  新政自2017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或交易合同备案的, 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可以凭已签订购房协议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申请按原政策执行。新建商品住房交易按原政策执行。

  二、政策出台背景

  自10月以来, 佛山连续三次发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调控措施。从政策强度看, 佛山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逐步加强的, 循序渐进的, 体现了“稳”中渐进的调控方针, 逐步引导市场预期合理回归。近期, 东部限购区域二手房市场升温较快, 佛山市及时研判房地产发展形势, 有针对性地迅速调整了房地产调控政策, 把二手商品住房纳入限购, 体现了政府对市民安居乐业的承诺和担当。

  三、政策特点:

  (一)政策强度逐步加大。从连续几波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强度来看, 佛山市房地产调控措施是逐步加码的。这表明佛山市政府稳定房价的坚定决心, 明确向社会传导政府始终坚持加强房地产调控的立场。

  (二)有的放矢, “稳”中渐进。当前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总体平稳健康, 对于近期局部二手房市场的过热, 佛山有针对性地出台调控二手房市场的政策, 体现了“因城施策, 分类调控”的原则。在房地产调控的工作中, 始终立足佛山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 “稳”中渐进, 不断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促进市场降温, 引导预期回归。从本轮房地产政策调整来看, 加强商品房交易价格备案管理的措施, 划定区域销售价格标准,将促进区域市场预期稳定在一定的合理水平上, 有效促进市场降温, 引导市场预期逐步回归。

  本轮房地产市场调整, 是佛山市落实中央、省关于房地产调控有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 市住建管理局将牵头与有关部门立即贯彻落实, 持续加强房地产调控,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 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篇7: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请欣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 防范金融风险, 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 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 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17号), 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 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 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 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 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 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 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

  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 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 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 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 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商业银行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

  四、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 扩大住房贷款的受益群体。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 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 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 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商业银行应将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登记在当地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详细记载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 应到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

  五、强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

  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 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六、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的调节作用

  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档商品房、别墅除外), 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浮动)执行;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 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七、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的有关规定, 切实加强账户管理, 理顺委托关系, 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应即刻纠正。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仅限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对使用其他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 商业银行一律不得承办。

  八、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建立房地产信贷业务分析制度, 跟踪、调查、分析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执行情况, 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商业银行限期改正,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篇8:福州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3月28日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 3月29日起:市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比增加一倍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首次开盘申请价格备案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取得本市五城区购房资格;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已拥有一套住房, 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 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 不得上市交易, 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篇9:福州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榕政办(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 不是用来炒的”精神, 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 保障合理需求, 打击投机炒房, 强化市场监管, 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给, 20内筹集投放一批公共租赁房源, 同时规划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用于解决不同层次群众住房需求。

  二、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2017年市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比20增加一倍以上。

  三、严格执行榕政办〔〕221号文件, 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首次开盘申请价格备案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四、继续执行榕政办〔2016〕186号文件限购政策, 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取得本市五城区购房资格。

  五、经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 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已拥有一套住房, 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六、本通知施行之日起, 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 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 不得上市交易, 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七、业主或房地产中介机构公开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必须标明房源信息编码, 二手房办理网签必须具备房源信息编码。

  八、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恶意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制造市场恐慌、炒买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查实, 立即曝光, 顶格处罚。

  本通知从2017年3月29日起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

篇10: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四季度以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取得了积极成效, 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快, 这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 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 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 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 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 稳定市场预期,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 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 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 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 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 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 抓紧编制-住房建设规划, 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 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落实到地块, 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 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 提高规划审批效率。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 要加快审批工作, 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 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 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四)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同时, 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 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 坚持公平、有序竞争, 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 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 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

  (六)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 深化合同执行监管, 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 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 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 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 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要结合当地实际, 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 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严格按照申报价格, 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 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八)加强市场监测。地方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 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 稳定市场预期。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力争到20末, 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地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继续推进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同时, 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 适当增加试点户数。

  (十)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适当提高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 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方式, 调动地方积极性, 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和资金的落实。同时, 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十一)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 认真落实差别化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 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 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 加大工作力度,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要进行重点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加大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力度, 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篇11:停止开展房地产众筹业务的通知

  关于停止开展房地产众筹业务的通知

  近日,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4月12日又下发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停止开展房地产众筹业务的通知, 下面是正文:

  在官方叫停首付贷后,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4月12日又下发通知, 要求格会员企业停止开展房地产众筹业务, 7天内完成自查整改。

  该份通知名为《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停止开展房地产众筹业务的通知》(深互金协[]3号), 落款日期为4月14日。

  通知称, 叫停房地产众筹业务是根据深圳市相关监管部门指示而做出, 意在充分发挥监管自律功能。通知并提到, 对于不积极自查整改的企业, 该会将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将其作为全市金融风险重点排查对象。

  所谓房地产众筹, 通知的解释是与房地产相关的众筹业务, 物业形态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商铺、厂房、公寓, 众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众筹购房、众筹租房。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 必须立即停止, 注册在外地但有房地产众筹项目在深圳的, 也必须停止在深圳的房地产众筹项目。

篇12: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 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 房价上涨预期增强, 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 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 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 下同)价格控制目标, 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 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 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 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 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 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 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 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 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 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 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 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 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 要责令其停业整顿, 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 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 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 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 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 要及时制止、纠正。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 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 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 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 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 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地区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 以及前两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偏低的城市, 要进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各地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 完善土地出让方式, 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 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 并纳入出让合同。

  各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提高办事效率, 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 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 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 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各地区要抓紧把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和地块, 确保资金尽快到位, 尽早开工建设。继续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 重点抓好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 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强化规划统筹, 从城镇化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实际需要出发, 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充分结合起来,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设等规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 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 改进户型设计, 方便保障对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 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强分配管理。要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 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 严格准入退出, 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底前, 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要加强小区运营管理, 完善社区公共服务, 优化居住环境。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

  2013年起, 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 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 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 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 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 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 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 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完善管理制度, 到“十二五”期末, 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 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 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 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 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 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 有效防范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 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 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 引导社会舆论, 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 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 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 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 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性工作, 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 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 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用地供应机制, 推进住宅产业化,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6日

  ☆ 福州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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