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 (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劳动制度)

2022-12-13| 编辑: 佚名| 查看: 274 |原作者: 刘谷龙|来自: 衙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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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不定时工作制 (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劳动制度),不定时工作制 (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劳动制度)的详细内容:

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劳动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 也叫无定时工时制, 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 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 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如长途运输企业、外企高管等岗位。而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时间需要完成达到工作标准, 适应目前市场竞争需要。体现以人为本, 高质量服务的一种体现。

中文名

不定时工作制

外文名

Irregular working system

别名

无定时工时制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39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里所说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主要是指特殊工时制度中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如部分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受季节、资源等条件限制, 需要集中作业;铁路、邮政、电信等行业中, 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上述相关岗位, 企业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些岗位需要机动作业, 或由劳动者自主安排工作时间, 企业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制度适用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2]

申请审批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用工管理规范, 与所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二)企业能够明确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范围, 涉及的岗位、工种及人数应当清晰, 同时征得工会同意, 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三)能够依法建立健全包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工资支付制度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四)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规定标准, 并能够采取积极措施, 切实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和复印件;

  (二)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报告和企业工会或职代会的审议意见;

  (三)《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含:实施范围, 申报岗位、工种, 人数, 主管部门意见等);

  (四)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相关的工资支付制度及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实施方案等规章制度;

  (五)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花名册及其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 应当对企业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 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下达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并书面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 应当对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关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同时, 还可以将企业申请内容向职工公示, 深入听取职工群众或工会组织的意见。

  调查核实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 据实说明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作出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

  经审查, 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标准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 应当通过南京劳动保障网站予以公开, 方便公众查阅。

  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先试先行

综合计算工时制

  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 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 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建筑、旅游等岗位。

基本工作时长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滔指出, 深圳出台这种举措主要是考虑在金融危机背景下, 深圳广大中小企业受外向型订单影响, 生产与销售受季节性影响明显, 没有订单时工人很闲, 有订单时加班较多, 员工辛苦, 为平衡这种情况, 特殊工时制保证了员工在闲时有较高的收入, 而在忙时又保证了企业不会频频被迫提高加班费, 从而减少因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产生的劳资纠纷, 这对企业对员工都是双赢之举。

  同时, 深圳市劳动部门为保证员工在繁忙时得到有效休息, 规定基本工作时长每月为166.64小时, 半年为1000小时, 全年2000小时, 除此之外的加班时间平常按1.5倍工资、节假日按3倍工资补贴。

  在此次实施的特殊工时制中, 机关单位也纳入此次改革体系, 对此, 李滔称这主要是针对机关单位中的雇员, 这批人由于自身工作岗位特点, 如旅游、制造、仓储物流等岗位能统一采用固定工作制, 而机关人员仍采用8小时标准工时制。

忠告对策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不行, 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也不行, 只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合法。如果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施行不定时工作制, 在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中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其对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不甚了解, 而另一部分原因则是由于企业未就工作时间问题向职工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教育, 企业应从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 在职工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学习, 以免由于认识不全面而产生劳动争议, 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一些关系。

  以上就是“不定时工作制 (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劳动制度)”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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