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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23-04-29| 编辑: 佚名| 查看: 231 |原作者: 叶红雨|来自: 衙媒网

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1(一)加强宣传。《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 ...

  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1

  (一)加强宣传。《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 统一部署, 紧密围绕《办法》的各项内容, 联合有关部门, 采用多种方式, 组织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 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创建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完善制度。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配套办法, 建立高效有序、公开透明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 依据《办法》规定建立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 并切实加强专家库的管理, 严格执行专家审查制度。

  (三)强化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出具报告负责的意识, 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设备等能力建设, 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

  (四)严格执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 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结合《办法》的宣贯工作, 各地要组织一次针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的专项检查, 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扩展1)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3篇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 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查以及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2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提交申请资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两份。

  对于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包括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修改说明。

  第十一条 预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评价规范》的要求, 主要包括: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五)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

  (六)确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七)评价报告结论。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 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3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 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内,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审查。提交如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卫生审核意见;

  (三)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需提交);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两份。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评价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三)试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

  (六)评价结论。

  第十八条 对于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还应包括专家结合的现场与评审意见及相关修改说明。

  第十九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 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扩展2)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1

  在从事职业活动中, 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发展和扩大, 使人员伤害降低到最大限度, 遭遇危害人员得以及时救治。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制定应急预案与现场急救注意事项。

  一、 组织领导

  1、 成立本企业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负责事故的抢险、救援等组织领导工作。

  2、 下属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二级单位, 成立相适应的领导小组, 组长由一把手或主管生产的领导担任, 组员由安技员、工段长、班组长、班组安全员组成, 负责本单位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3、 以就近 、尽快、时间就是生命为原则、协定应急救援医疗点, 医疗点应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的工具、药品、器械, 并安排救护司机、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坚守岗位、保证在接到救援电话后, 第一时间内赶到出事现场。

  二、 应急救援程序

  1、 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 现场人员或受到危害人员应设法尽快以口头或电话向本单位应急救援小组人员报告, 同时向协定医疗单位电话(号码人人皆知)呼叫救护车和应急救援医务人员。

  2、 二级单位领导接到口头报告或电话后, 立即对现场救援人员进行明确的布置和分工, 及时将受到危害人员离开现场, 转移到通风处, 保持安静, 制止危害因素继续发生和扩大;如电击伤、迅速使伤员脱离电源、可用木棒、竹竿等物品挑开电源或立即关闭电源;又如毒物危害时, 患者衣服、皮肤被污染时, 须将衣服脱下, 用温水或肥皂水洗净皮肤。同时尽快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业务技术部门。

  3、 急救人员立即展开现场急救。

  (1) 现场急救的重要性, 发生意外事件、如中毒、溺水、电击伤、心脏疾患、呼吸道梗阻等原因所致心跳、呼吸突然停止, 抢救及时、方法准确可使不少心跳、呼吸停止患者获得再次新生, 相反则失去宝贵的生命。为此全员熟悉掌握现场急救复苏术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无论对他人对自己都有着百益无一害起死回生的作用。

  (2) 现场急救的诊断, 一旦患者出现突然意识丧失、抽畜、皮肤苍白或紫绀、瞳孔放大、呼吸停止、颈或股动脉搏动消失等典型的临床表现, 应即进行现场急救。心肺复苏的主要目的是在于氧和血灌注脑与心肌、包括心脏按压与人工呼吸, 单行心脏按压或人工呼吸只能争取心脏恢复跳动、呼吸恢复自动节律;还必须心脏按压配合人工呼吸, 缺一不可。

  (3) 急救的操作方法与注意事项:

  人工呼吸复苏术的方法, 口对口呼吸, 是最简单方便而有效的急救方法。将病人*卧, 置于硬板床或*地上, 消除病员口、咽与呼吸通道的分泌物;术者一手将病人头部托住使之后仰, 口张开将下颌托起, 另一手捏住病人鼻孔, 以防气体由鼻孔溢出;接着术者深吸一口气对准病人的口用力吹气。吹气时以胸部可见较好的扩呼或呼到明显肺泡呼吸音为有效标志。吹气频率以每分钟16~20次为宜。

  口对口人工呼吸应注意下列事项:

  ①术前应注意消除口腔内异物, 以保持呼吸道畅通;

  ②口对口呼吸时, 吹气压力太小则肺泡通气不足, 而用力太大则可能将气体, 吹入胃中而引起胃扩张。

  ③如果现场只有一个人, 应于每做4—6次心脏按压术后行口对口呼吸一次。

  心脏复苏术的方法:

  ①心前区拳击术。临床实践证明在心跳停跳后1分30秒内, 心脏的应激是增高的。用中等拳击力拳击心前区, 连续拳击3-5次, 有时可使心脏复跳。无效着应立即行胸外心脏按压术。

  ②心脏按压术是心功能未恢复前人工维持循环的基本方法。病人仰卧于硬板床或*地上, 术者以左手掌之根部置于病人胸骨下1/3处, 右手掌交叉重叠于左手背上, 以肘及臂力有节律地向脊柱方向垂直下压, 深度为3-5厘米, 压后迅速抬手, 使胸骨复位, 形成胸腔负压, 以利于增加回心血量及心室舒张。按压频率为80次/分, 儿童可增至80-100次/分

  。③按压有效指标, 在按压过程中, 应观察按压后是否达到有效的按压指标, 否则应及时寻找其原因并加以纠正。

  三、 现场急救后

  工业卫生医师或主管卫生人员立即会同上级有关业务技术部门、展开危害因素的现场调查, 查明事故原因, 明确危害因素性质、种类、来源及职业人群的接触时间、剂量、危害程度等情况, 进行调查和综合分析、为受到职业危害人员的治疗、诊断和愈后判定, 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供依据和对策。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扩展3)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1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 切实保护我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制度。

  1. 铁矿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劳 资科与已进、新进铁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 下同)时, 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 下同)的, 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铁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劳资科、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应当在其醒目位置, 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 公司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 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 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扩展4)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3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1

  第一条 为优化服务, 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促进我国外贸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 国税机关应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 科学地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2

  第五条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六条 上一年度内,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 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一)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三)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 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

  (四)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五)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 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月起至评定当日未满12个月, 或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

  (二)上一年度内, 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

  (三)上一年度内, 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

  (四)上一年度内, 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 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八条 上一年度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 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

  (三)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 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海关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五)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六)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截至评定之日, 出口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限届满后未满2年的, 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第九条 被评定为一类、三类、四类以外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 其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3

  第十条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 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 即可进行正式申报, 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 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 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 应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 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 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 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第十一条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

  (一)国税机关受理该类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 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 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 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三)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S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 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及时解决其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四)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 国税机关应定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 对复核有误的`, 应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

  (一)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信息, 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抽取比例应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20%。

  (二)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 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 国税机关应先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退税, 再定期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 对复核有误的, 应按规定处理。

  (三)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 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3%。

  第十三条 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

  (一)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信息, 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抽取比例应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60%。

  (二)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 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 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三)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 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5%。

  (四)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每年国税机关应抽查不低于20%的对应备案单证及收汇凭证。

  第十四条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

  (一)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国税机关除审核电子信息外, 还应逐笔人工审核对应的原始凭证。

  (二)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 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 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三)该类企业属于生产企业的, 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 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有关情况核实无误后, 方可办理退(免)税。

  (四)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 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 都要抽取一定比例发函调查。

  (五)国税机关对所辖该类企业, 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出口退(免)税评估。

  (六)该类企业自评定之日起, 2年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第十五条 国税机关通过预警评估发现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已办理的退(免)税存在骗税疑点的, 应按规定进行核查, 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国税机关发现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税疑点的, 须按规定排除相关疑点后, 方可办理退(免)税;已办理的, 国税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 暂缓办理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 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 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相应疑点排除后, 国税机关方可办理暂缓的退税或解除担保。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扩展5)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监理实施办法 (菁华1篇)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监理实施办法1

引言 为指导和督促*石化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提高安全监理的水*,进一步促进安全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 范围

本实施办法规定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要求。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系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单位和从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理(管理)工作。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石化集团公司系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建设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2 一般规定

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其性质是发现安全问题,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本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4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184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范》(SH/T3903-)并结合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特点编制。

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除执行本实施办法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石化集团公司、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安全、健康、环境)、文明施工的规定。

建设单位在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费用(最好单独取费)。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安全条例》的

第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所列的内容。

以《安全条例》为依据,参加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各负其责的原则,安全监理不得替代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3 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管理体系

监理单位要建立安全监理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监理规章制度,检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所)监理工作(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本项目部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全面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现场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对于大、中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设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与相关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工作对接,对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安全监理人员须持证上岗,安全监理人员是指从事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或安全管理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计划,按计划对监理人员(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及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业务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定期)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__ 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

__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

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负责对安全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安全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

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方面的规划或计划),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质、安全生产业绩及年检情况);

.

审核有关安全监理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工作总结和小结或安全专题会议纪要);

.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查和批准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签发《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委托单位或业主)报告;

.

检查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2 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方面的规划或计划),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 签发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工作总结和小结或安全专题会议纪要);

.4 签发《工程暂停令》。

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

.1参与编写安全监理方案和主持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查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单位安全生产资质等级)、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3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4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安全)交底情况;

.5 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6 核查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验收手续、检查定期检测情况,签署意见;

.7 核查中小型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手续,签署意见;

.8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填写监理日志;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通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报告;

.9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监理会议;

.10 签发有关安全监理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1 编写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总结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 参与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3 审核本专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 检查本专业施工安全状况,对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向(专业)安全监理人员通报或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5 参加本专业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

监理员的职责 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报告。 4 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生产法律、法规、当地*有关规定以及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安全监理文件目录参考如下:

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规划;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安全监理管理体系、人员及职责。

监理规划

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含有安全监理方案的内容。安全监理方案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工程项目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监理工作的目标、重点、制度、方法和措施,并明确给出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部位。安全监理方案应具有针对性。

监理规划在项目开工前编制并报送有关单位。

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监理规划中安全监理方案应有以下内容:

.1 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2 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3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4 安全监理岗位、人员及职责;

.5 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6 须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7 拟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

.8 拟定编制的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览表;

.9 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特殊结构施工编制防范安全风险的监督措施。

.10 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及监理措施。

监理规划中安全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安全监理方案的要求,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具有可操作性。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由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负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在施工开始前完成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情况,依据安全监理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和管理要求,明确监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手段、安全监理检查重点、检查频率和检查记录的要求。

.5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有以下内容:

.

编制实施细则的依据;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环境状况;

.

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及职责;

.

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

针对性的安全监理检查、控制点;

.

相关过程的检查记录和资料目录。

.6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工程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5 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施工准备阶段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核验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应包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本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施工承包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专项施工方案,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施工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由施工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

需专家组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承包单位应组织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组论证,并将论证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当需要施工承包单位修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要求施工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

施工机械进场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主要施工设备进场报审表》及所附资料、实物进行核查,合格后方可进场。

施工机械安装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人员对其验收程序进行核查,并在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主要施工设备进场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及费用清单,并填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报项目监理机构,申请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预付款支付申请,并填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目前该项费用的支付审核权还未交监理)

施工阶段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按期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经自检合格后填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并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清单,报项目监理机构申请支付相关费用;

安全监理人员应依据施工合同和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清单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措施未落实的条目应发出监理指令要求施工承包单位立即整改;对已经落实的进行核准,并由负责造价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填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1 当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承包单位应迅速控制并保护现场,及时启动安全救援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发展和扩大,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现场项目监理机构;

.2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会同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向施工承包单位了解事故情况,判断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向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3 当现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方案和安全生产补救措施,经安全监理人员审核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实施;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进行复查,并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中签署复查意见;

.4 当现场发生死亡或重大死亡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 (删除)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尽快进驻现场,组织安全监理人员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监理机构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对施工承包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承包单位填报的《工程复工报审表》核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5 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与事故有关的安全监理资料,分析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安全监理工作总结、监理会议纪要、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6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根据《安全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包含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二等及以上工程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需专家组进行施工方案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承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内容。

督促施工承包单与位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审查施工承包单位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检查其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向项目监理机构办理报审。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应包括:

.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职责及安全管理目标应符合有关规定,人员配置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施工技术交*度、大中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验收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自检制度等;

.

需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

需编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一览表(包括须经专家组论证、审查的项目);

.

对周边生产设施及地下管道、电缆、线网等保护措施;

.

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及管理制度应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

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应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

施工现场*面布置应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并附有说明,如施工区、仓库区、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位置、间距;现场道路和出入口;场地排水和防洪;施工用电线路埋地或架空;生产装置区内施工的围挡封闭;消防设施的配置等;

.

危险源识别和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依据《安全条例》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组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并结合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的特点,下列分部分项工程应予编制:

.

大型机组、设备的安装及拆除;

.

长输管道隧道施工;

.

长输管道大中型河流的穿越;

.

大型储罐、塔器、炉子等非标设备及大型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

.

高压设备、管线的气密及试压;

.

设备及金属结构的防腐及保温;

.

生产区域内改建、扩建等工程;

.

大型设备基础基坑的支护及降水;

.

大体积混凝土的模板支设;

.

0 大型设备的起重吊装;

.

1 脚手架工程;

.

2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 γ射线探伤;

(2) 高压电气系统试验;

⑶ 特种设备施工;

(4) 高耸构筑物滑模结构施工;

(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根据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特点,施工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下列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

大型设备吊装、拆除工程

.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工程

.

长输管道隧道施工;

.4 长输管道大中型河流的穿越;

.5 大型框架拆除、爆破和其他爆破工程。

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审查。

.1 程序性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应有编制人、审核人、施工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公章;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组认证、审查的,是否执行;不符合程序的应予以退回。

.2 符合性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当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必要时应附有安全验算结果;须经专家组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组审查的书面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有紧急救援预案。

.3 针对性审查 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施工部位、所处环境、施工管理模式、现场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经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后,应在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经审查如有不遵守程序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缺乏针对性的应予以退回,要求其完善后重新报审。

审核施工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爆破工、无损检测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或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及费用计划落实情况。

核查施工承包单位进场施工机具、设备的安全性。

在会审施工图纸时,发现不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0 第一次工地会议

项目监理机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施工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工作时,应包括现场安全生产的准备情况。

1 安全监理交底

安全监理交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参加安全监理交底的人员应包括:

.1 施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

.2 项目监理机构专职安全及有关的监理人员。

安全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

.1 明确本工程适用的国家和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依据合同明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 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4 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5 提出有关施工安全资料报审及管理的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施工安全监理交底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会签后发出。

2 核查开工条件 项目监理机构核查开工条件时,安全监理人员应核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准备工作,将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 7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方法及要求

日常巡视 监理人员应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承包单位发出相应的监理指令,责令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

安全检查

.1 安全监理人员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检查;

.2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施工承包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专项检查;

.3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组织三方共同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综合检查,作好检查记录;

.4 安全检查的内容: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起重机械、受限空间作业、作业票证实施、脚手架、施工防汛、消防设施等;

.5 项目监理机构对专项或综合检查开会讲评,并发出检查通报,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6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

监理例会 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例会上,应检查上次例会有关安全生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事项的原因,确定下一阶段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明确重点监控的措施和施工部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安全专题会议

.1 总监理工程师必要时*开安全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主持,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2 与会各方针对专题议题,分析原因,制订相应的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要求其即时解决。

.3 监理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4 会议纪要应要求与会各方会签,及时发至相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监理指令 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及安全检查,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发出监理指令。监理指令分为口头指令、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四种形式。

.1 口头指令 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凡能够立即整改能够消除的,可通过口头指令向施工承包单位指出,监督其改正,并在监理日志中记录。

.2 监理工作联系单 如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或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承包单位限期整改,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在监理日志中记录。

.3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如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后施工承包单位未按要求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或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安全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抄报建设单位。

.4 工程暂停令 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部分或全部在建工程的施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工程暂停令》应报送建设单位;由施工承包单位申请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

监理报告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每月总结现场安全施工的情况,写入监理月报,报送建设单位;

.2 对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执行《工程暂停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书面报告;必要时应填写《安全隐患报告书》(附表D2),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同时(建议由建设单位完成)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3 在安全监理工作中,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结合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编写书面安全监理专题报告,报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单位完成)。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检查(与业主有合同关系的)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和工作情况。

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作业。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并对施工承包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检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安全设施的合格证、检测、验收、准用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不准投入使用。

对施工现场下列重点内容安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1 设备基础施工

.2 爆破作业

.3 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

.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5 施工机具的使用

.6 动火作业

.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8 破土作业

.9 起重作业

.10 高处作业

.11 放射性作业

.12 高压电器设备的系统试验

.13 立体交叉作业防护

.14 高压设备、管线的气密及试压

.15 机械设备的单机试运

.16 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建、扩建施工的围挡封闭

.17 其他关键作业 针对上述检查内容,监督施工承包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发现有违规施工和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同时抄报建设单位;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抄报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门)进行书面报告。

对高危作业、易发生安全事故源和薄弱环节等作为安全监理工作重点,宜采取跟踪检查等手段,加大监督力度。

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及时投入并必须用于安全措施上。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该费用的或挪作他用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予以制止,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8 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

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

安全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承包单位报验的安全文件资料及其与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的来往有关安全文件留底备查。

安全监理资料应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安全监理资料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委托监理合同(含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规划(含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人员的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的审核资料;

施工承包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资料;

安全监理会议纪要;

关于施工安全的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及回复单、工程暂停令及复工审批资料;

关于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问题的报告、处理意见等有关文件;

安全监理工作用表:

.1 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报审使用监理规范附录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2 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审查使用监理规范附录A3表《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3 特种施工机械进场使用《主要施工设备进场报审表》SH/T

.4 安全设施验收使用监理规范附录A4表《__ 报验申请表》。

.5 安全监理通知单使用监理规范附录表B1《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注明抄送业主现场代表。

.6 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回复使用监理规范附录表A6《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7 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时,使用监理规范附录B2表《工程暂停令》并注明抄送建设单位。

.8 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完成,申请复工时,使用监理规范附录A1表《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9 有关反映和沟通安全监理工作情况,使用监理规范附录C1表《监理工作联系单》。

.10 开工前检查施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核查使用表1(附后)。

.11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报告使用表2(附后)。

8. 监理月报(含安全监理内容);

0 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安全监理月报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实施的安全监理活动应载入监理月报,或单独编写安全监理月报。

安全监理月报应有以下内容:

.

当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简介;

.

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及文明施工状况评价;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状况分析(必要时附照片);

.

安全生产问题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情况;

.

当月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和效果;

.

当月安全监理签发的监理文件和资料;

.

存在问题及下月安全监理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

其他。

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工程监理项目结束时,项目监理机构编写的监理工作总结应有安全监理内容,或单独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安全监理工作总结应有以下内容:

.

项目施工安全概况;

.

委托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的执行情况;

.

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

安全监理目标实现情况;

.

对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和结论;

.

安全监理工作效果、评价;

.

安全监理工作的建议;

.

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字认可,施工承包单位擅自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对施工组织设计等方案已经审核,但未审核出的,监理要负什么责任)

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承包单位拒绝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方业主来完成,监理只是受业主委托建议改为向有监理业务委托关系的业主报告,)。项目监理机构没有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当然按照《安全生产条例》任何人都有权利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如果仅由监理来承担没有及时报告给*部门的责任,似乎与合同法相抵触)。

项目监理机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承担《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项目监理机构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承包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0 附则

*石化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为*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

本实施办法由*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扩展6)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各副职岗位责任制 (菁华1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各副职岗位责任制1

(一)分管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领导安技等部门工作,组织制定职业健康安全计划和措施,组织编制环境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实施。

(二)每月主持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会议,检查布置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三)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检查,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专项检查,组织编制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方案或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四)组织安全技术教育,有计划地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五)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措施。

(六)总结推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

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意见。

(七)发生未遂事故/事件和轻伤事故时,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扩展7)

——管理咨询项目管理办法 (菁选2篇)

管理咨询项目管理办法1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 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管理咨询项目管理办法, 欢迎大家分享。

管理咨询项目管理办法2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 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 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 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 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 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 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 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 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 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和物价变动等情况, *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 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 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 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 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 并及时归档, 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办法, 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 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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