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著作读后感(法学著作读后感)八篇

2023-05-31| 编辑: 佚名| 查看: 117 |原作者: 叶红雨|来自: 衙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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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学著作读后感(法学著作读后感)八篇这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下“法学著作读后感(法学著作读后感)八篇”的详细内容:

篇一 :法学著作读后感

  法学著作读后感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一个人连温饱都不能解决, 那么谈法律、谈政治是没有意义的。近代的西方法哲大家往往来自贵族家庭, 这位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 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的孟德斯鸠同样是来自贵族家庭。优越的条件、良好的教育, 让他有时间也有能力从事法哲等方面的研究。这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论法的精神》是他在1748年发表的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

  一, 法律与政体

  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有着直接的关系。书中作者描述有四种原则:民-主、贵族、君主、专制, 并提出了这四种政体的原则:品德、节制、荣誉及恐惧。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惧, 由一个人按自己意志无法无天的领导统治;君主政体由单独一人执政, 却遵循着固定和确立的法律;贵族政体特权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 维持他人和维持自己这个团体的一种平衡, 他们需要一种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而民-主共和政体, 权力由全体或者部分人民所掌握, 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

  其次, 政体与立法权归属有重要影响。法律是上层建筑, 为统治阶级所服务, 用以统治国家的工具。民-主政体往往是“人民当家作主。”君主和贵族政体, 立法权掌握在君主和部分贵族手上。至于专制政体, 无法治又何来立法权。

  此外, 政体同样关系到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

  二, 法律与自由

  什么是自由?人民似乎认为是爱做什么便可以做什么, 这是事实。但是, 愿意做什么便做什么并不是政治自由。在一个国家里, 即在一个建立了法律制度的社会里, 自由所指的仅仅是下面一种情况:一个人能够做他应当做的事, 但是不能够被-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

  什么是“独立”, 什么是“自由”, 我们应当牢牢记祝所谓自由指的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任何事情的权力;如果法律所禁止的事, 一个公民也能够去做, 那么他的自由便丧失了, 这就是因为这个权力也会为其他人所拥有。

  三, 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

篇二 :法律著作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本书作者翟同祖先生, 运用自己所学从法制史方面给我们学子们简明而又详细地阐述了从古至今, 中国法律的发展。不仅仅从先秦为起点, 更深入到上古时期乃至红山文化时期。详细阐述了每条法律的变化过程, 并有实例佐证。使得全书整体看上去很严谨, 细致。

  作者大量地使用文言文, 起先读起来确实不是很方便。但是细细读来, 就发现了作者严谨的介绍思路, 与作者的博学的智慧。确实是作为法律人的楷模, 值得我们同学们向他去学习。本书主要从家族、婚姻, 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地描写了我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 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徳与刑、以礼入法等方面阐述影响我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 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 真正做到见微知著。法律是社会的产物, 是社会制度之一, 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 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 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我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态的核心, 是我国社会的基础, 也是我国法律所注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为什么说作者思路非常严谨, 给大家举个例子。从开始看, 翟先生介绍完古代法律是分为家族式的小单元, 有将家与族分开后进行阐释。然后呢, 讲到父权的时候。有这么一句话“矩也, 家长率教者, 从又学找”(讲的是父权的意志不受侵犯)。翟先生首先加入自己的阐释。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 是法律给与的。然后翟先生类比罗马时代父亲的“生杀权”。又举例秦二世的矫诏行为, 借父名赐死蒙恬与扶苏。又拓展到法律的神圣性, 父亲不能随便杀死自己的儿子。也体现了我们法理上常说的, 人权至上和统治阶级的意志。为了增加严密性, 说明法律的神圣性。翟先生举例有对神圣性进行举例说明, “元明清开放, 父母并非决不可杀子孙。”举出了王起活埋儿子的案例。真没想到, 作者再给我们讲一个父权, 能拓展到各个时代, 滴水不漏的进行全面系统的阐释。

篇三 :法制史著作读后感

  《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读后感

  从外国人的眼中看中国, 真是一件快乐的事。惊鸿一瞥间, 思想的碰撞, 智慧的火花, 一切本来熟悉的东西变得新奇而可爱。《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一书由15篇论文组成, 作者均为美国学者, 其论题跨度从先秦到晚清, 从法理分析至实践操作, 显微阐幽, 耳目一新, 为我们研究中国法律传统开辟了别具一格的道路。读完之后颇多感慨, 现对其主要观点试论述之。

  (一)中国法独特的文化传统。其中包括三点:

  第一, 中国法起源的非宗教神圣性。在几个主要的文明古国里, 其早期成文法(当然他们不一定必然制定成文法)都有一个显著的特点, 那就是赋予法律以神圣的渊源。犹太人的法源于上帝十诫, 伊斯兰的法源于真主安拉, 汉谟拉比法典是正义之神沙马什的授意, 甚至连世俗的罗马法都深信“法律支配宇宙万物, ??它是上帝的旨意”。但在中国, 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国家截然不同。有史以来, 中国人从不把法看成任何神的旨意。不管是儒家还是法家, 他们理所当然的把法看做人为的产物, 而不为其权威性担忧。这可能是中国独特的文化信仰所致:从不相信任何唯一神的存在, 信仰的只有从远古流传下来的对自然和祖先的敬畏。所以中国法的起源, 既没有宗教的源头也没有经济的因素, 有的只有一样——政治需求。这也是中国法得以实施的保障, 世俗政权绝对的权威。

  第二, 中国人的安土重迁, 这关系到中国五刑中极其重要的两种——徒刑和流刑。与西方不同, 由于这个国家领土广袤, 流刑只表示服刑者从一省流至另一省, 而没有放逐国外的含义。流刑作为仅次于死刑的最严厉的刑罚, 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完全不同于西方的文化特点。在西方, 省间的流放并不会被看做太严重的刑罚, 而在中国则相反。这源于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祖先崇拜和社会运行的独特方式——家族合体生存。出于谋生和情感的考虑, 人民不愿意远离自己的故乡, 不愿意同自己所属的宗族共同体相分离。而流刑的大量应用, 也反映出中国政府对被统治者生命的重视, 这可能令某些人感到惊讶。专制的政府真的会尊重生命?我们可以看到, 由于流刑的使用, 政府每年都不得不拿出相当大一部分钱充作犯罪者路费的一部分(其余由犯人自己提供), 这比起死刑无疑加大了成本。

篇四 :《著作权法原理》读后感

  《著作权法原理·规则·案例》读后感

  学院:社会学院 班级:行政管理12(2) 姓名:肖敏 学号:12163323 当今世界在科技、经济和综合国力等方面的竞争日益激烈,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投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 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著作权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与专利权制度、商标权制度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三大基石。著作权法的颁布和施行使得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得到了法律保障, 学习和了解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对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一、作者与本书简介

  (一)作者简介

  任自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现任商法与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保险法研究所所长, 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近年来主持或参与欧盟、教育部、司法部、科技部等多个重大法学课题的研究工作, 参与过多个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拟定或修改工作。曾获得北航20xx年度“学生心目中最喜爱的老师”、国防科工委系统2001-2005“四五普法先进个人”、北航20xx年度“蓝天(科研)新星”、20xx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研究方向主要是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

  曹文泽, 湖南长沙人, 华东师范大学常务副书记。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教授。先后在《人民日报》《法学家》等杂志发表文章40余篇, 并出版《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理论与实践》《著作权原理·规则·案例》等专著4部。研究方向主要是高教管理、法学。

  (二)本书简介

  《著作权法原理·规则·案例》是一本以深入理解和灵活掌握著作权法学说和原理为核心, 并能运用所学知识来分析案例, 从中加深对著作权的认识和理解。

  1.本书主要内容

  本书分为三部分, 依次为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侵权救济与其他, 共分为24个专题。第一章共11个专题, 分别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汇编作品著作权的认定与保护、舞剧摄影雕塑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传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品名称是否享有著作权、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法规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网页的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著作权保护及其限制、博客与著作权保护;第二张共8个专题, 分别为作品的署名权可否自由转、虚拟角S的商品化权、首唱权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著作权的权利穷竭、作

篇五 :《法理学》读后感

  读《法理学》有感

  不少人说, 在众多的法理学著作中, 通俗程度和被引用程度最高的当属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了。由于自己的法理学基础较为薄弱, 本校教材中也多处引用此书中的观点, 因此, 借着这个契机, 我把这本书作为自己研习法理学的一个新起点。一段时间阅读之后, 感觉很有收获。在此把阅读该书过程中的所想所得作个总结。

  法律的独特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是指面对互相敌对的双方主张, 法律必须作出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判决, 即作出二选一的判决。这是一种或黑或白、或是或非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正如博登海默所说“一般而言:, 法律可以采取一种黑白分明的方法并只用确认一方当事人的主否定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对诉讼案中相互对立的请求作出答复。这是普通法传统所偏爱的方式。”法律的独特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启发意义。

  法律是法官判案的依据, 需要在复杂的层面上考虑既实现正义, 又解决问题。这是一个两难境地。例如: 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到底孰轻孰重? 应该说这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 很难抽象地加以回答。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 则必须有明确的界限。在精神病人问题上, 采取的就是个人权利优先的原则, 其犯罪甚至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说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哪个优先是法律必须回答的第一个问题的话, 那么紧接着的问题就是, 由此而忽略的其他价值如公共安全如何加以保护呢? 或者如何在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只回答第一个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同时回答第二个问题。如果只回答第一个问题, 法律就暴露出僵化、武断的缺陷; 如果只是回答第二个问题, 则看不到法律解决问题方式的特殊性, 就是“和稀泥”。只有在回答第一个问题的同时充分照顾到第二个问题, 才能较为理想地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冲突。

  法律的二选一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如同其他任何解决问题的方式一样, 具有自身难以避免的局限性和不足, 如比较武断、呆板。博登海默在《法理学》中也看到了这一点, 并指出了产生这些弊端或缺陷的原因。

篇六 :法理学 读后感

  法理学

  在我的阅读经验里, 初次阅读法学著作, 都会觉得枯燥, 尽是罗列堆砌, 智慧的东西很少;而初次阅读文史哲的经典著作, 其作品本身的思想魅力即能给人强烈的心理冲击。为什么法学著作没有这种冲击力?是因为中国法学只发展了二十余年, 思想水准无法与其他绵延流长的学科相比, 还是法学这门学科本身的限制?恐怕都有。

  在现代社会里, 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最主要和最有力的方法, 因此承载着越来越多的责任。而涉及到人的行为的研究, 仅有法学的视角是不够的, 还需要调动诸如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 才能确保法律能充分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分析法学派虽然使法学在形势上成为了自足的学科, 但是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内在联系仍是千丝万缕, 无从割断, 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法学研究的人认真思考之后都会认同这一点, 因此我们必须坦诚面对本学科的局限, 自觉地把其他学科的精华引进来充实法学本身。杨老师说:“文史哲永远是复旦的精华, 政经法无法相比”, 这启示了我们更应虚心地、努力地把法学这门学科扶植好。

  回顾法学的历史发展, 法学是逐步从伦理学、政治学里分立出来的, 但我有种预感, 随着法律与法治在国家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无法取代的作用, 法学应该能反噬政治学伦理学, 把它们的思想精华都吸收过来, 成为真正的显学。但老师说法学在美国思想界只是二三流的学科, 为什么这样?我想诸如人类存在的永恒困境, 或社会发展前景等指向向前的问题, 可能比法律更震撼人心吧。

篇七 :论法学研究方法读后感

  《论法学研究方法》读后感

  陈瑞华教授的《论法学研究方法》是一部有关法学研究方法的学术著作, 记录了作者八年来在这一问题上的所思所想, 提出了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陈老师在书中谈到长期以来国内的法学研究方法都存在“对策法学”的问题, 就是这些法学研究总是在针对一些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总是喜欢把西方的一些理论和经验照搬过来, 作为大前提, 然后再把中国的情况作为小前提, 做一番演绎推理, 最后的出应该引进西方的某某制度, 对中国的某某制度进行改革, 这样未免有些“削足适履”的意味。在指出这一问题之后, 陈老师在该书中进一步提出了新的研究方法:从中国的实践出发, 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学问题, 深入研究问题的核心和深层次的因素, 通过归纳的方法得出一些概念化和模型化的理论, 或者对已有的理论的适用条件进行一些新的限制, 强调“先归纳后演绎”。

  “第三条道路”的方法就是从经验到理论, 经验是中国的, 而理论的建构之功不会是凌空蹈虚的自说自话, 而必然博采前两条道路优点, 必然不能离开现代科学规范的基本要求, 无论怎样提炼, 怎样的概念化, 都会是遵循着学术的基本规律与范式进行的。

篇八 :《法理学》读后感

  《法理学》读后感

  1213180874 张习坤

  我所以看重这套五卷本的《法理学》, 一个直接的原因是基于我对中国法理学的构成及其渊源性要素的贫困所抱有的忧虑, 以及希图改变这种状况的愿望。我向来以为, 独立而完整的学科, 通常是由若干要素所构成的整体。正是这些要素的独立存在, 这些要素相互之间发生关联作用, 使得这门学科能够作为一种规范的或具有科学意义的学术现象, 而体现其自在自为的价值。在我看来, 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也有构成要素问题, 它应当由内容性要素、方法性要素和渊源性要素所构成。所谓内容性要素, 主要是法理学所阐发的理论学说;所谓方法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所阐发和运用的方法论;所谓渊源性要素, 主要是法理学赖以取材、孕育和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然而迄今中国法理学的结构中, 差不多仍然主要只有一个要素, 就是中国学人所阐发的以理论学说为主体的法理学的内容性要素;虽然也有些许的方法论阐述, 因为所占比重甚微, 对于改变法理学结构的单一性, 也是杯水车薪;而更主要的问题在于匮乏渊源性要素, 没有把渊源性要素作为法理学结构中同内容性要素平行的要素看待, 尤其是没有把法理学流派思潮和

  人物作品这些基本的资源作为法理学的渊源性要素有规模地引入法理学。一些法理学著述在构建法理学的体系时, 或是表现出惰性, 一味地沿袭过去的落后结构;或是表现出盲目性, 随意按自己的认识取向确定法理学的结构, 两者都不能按法理学本身的内在规定性, 不能按法理学学科本来应有的结构来研究和阐明法理学, 这就容易偏离科学轨道。阅读西方法理学著述, 可以看到它们提供的法理学结构, 很少是由单一的以理论学说为主体的内容性要素构成的。他们的法理学著作特别是法理学教科书, 比之我们的同类著作, 在注重从法理学三大构成要素的角度完整地阐述法理学方面, 要远胜一筹。即使过去曾经为中国人所忘情膜拜尔后又视同路人的苏联人, 以及今天的俄罗斯人, 在这方面也有值得我们注意的进步性变化。以中国目前的法理学结构, 显然无以同当代世界的主流法理学体系对话。中国法理学在结构方面偏于一隅的境况是到了非变革不可的历史转折时期了。而变革这种单一性的法理学结构, 至少需要在一个时期里特别注重研究法理学的构成尤其是它的渊源性要素。如果法理学的研习者未能熟谙法理学是渊源于何种资源、进路和动因的, 他们对于法理学的研究和学习, 充其量就只能是舀到法理学之水, 而未能尽溯法理学之源, 因而只能是表层的、浮光掠影的、雾里看花的。

  以上就是博学多识的网友关于“法学著作读后感(法学著作读后感)八篇”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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