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2023-05-31| 编辑: 佚名| 查看: 116 |原作者: 叶红雨|来自: 衙媒网

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软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软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详细内容:来源:【杭州市临安区融媒体中心】1.一般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 ...

  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软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软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详细内容:

  来源:【杭州市临安区融媒体中心】

  1.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 推进全区数字化改革, 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9〕57号),  《浙江省信息化推进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数字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数字化改革项目统筹工作的通知》、《临安区数字化改革项目准入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1号)等相关文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各类非保密信息项目。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围绕数字化改革总体框架体系, 遵循“四横四纵”八大体系和“浙江办”“浙政钉”两个终端的总体框架, 依托区域一体化智能公共数据平台, 开展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数字政务、数字社会、数字文化、数字经济、数字法治等“六大系统”的综合应用和业务场景建设。

  2.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数字化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数字化改造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和项目审批。数字化项目的专家评审、实施、验收、监督、运行和维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成立区政府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全区信息化工程建设。负责项目建设的计划、管理、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牵头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和规划, 协调信息化项目建设要求和实施方案, 组织和参与信息化项目规划、监督、验收、评估和考核等工作。, 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提供基于省市统一专家库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数字化改造项目和政务信息项目技术方案的论证和评估。

  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并协调编制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

  第八条区网信办负责督促信息化项目建设主体落实网络安全评估、措施保障等环节, 做好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九条公安局负责督促政府部门落实政府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保护措施, 组织网络安全执法检查和网络违法案件查处。

  第十条区密码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信息化项目商用密码应用的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区审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审计和监督。

  3.项目范围

  第十二条信息化工程主要是指以计算机、云、网络、数据、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 建设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数据资源数据库、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 以及符合政府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的系统和运维服务。

  第十三条信息化工程要以区委区政府重大任务和年度目标为核心, 突破各领域难点问题, 以数字化赋能推动各系统各部门流程再造、系统重塑、高效协同、整体智治, 整体推进质量、效率、动力变革, 高水平推进全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省级集成数字资源系统(IRS)中功能相同或相近的现有项目, 按照“一地创新, 全省复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功能需求不明确, 建设预期不理想;不符合数字化改革总体规划和改革方向的要求;不符合新创要求的, 不得新建。

  第十四条凡财政投资超过5万元(含)的信息化项目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对象为区直部门、镇(街道)、国有企业等。

  4.整体结构

  第十六条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区级机房、电子政务外网、存储容灾、数据共享交换等基础和公共数字基础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政务云中资源的统筹配置。系统产生的全部数据应收集到综合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中。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项目, 原则上应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 通过物理迁移、应用迁移、容灾备份等方式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十八条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为项目建设单位的数据交换、应用、共享和开放提供统一的平台支撑服务。

  第十九条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全区信息工程数据资源的整合、采集、存储、应用、共享和开放管理, 确保全区系统互通、数据共享和数据安全。信息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数据共享的部门, 应实施相应的共享改造。

  5.项目立项

  第二十次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条件。已列入区委数字化改革年度任务清单的项目, 已列入省市试点或工作考核项目, 上级资金明确补助的项目, 保障部门业务运行的项目, 涉及区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

  项目申报路线。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要求,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年度信息化项目申报表和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系统项目建设必要性研究报告。多方协作的信息化项目, 由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统一申报。

  第二十一条项目初审

  项目申报后, 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 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 提出通过、暂缓、不通过三种初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项目评估

  项目初审后,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召集区财政局、区网信办、公安局、区密码局、区审计局及专家, 按照“总量控制、择优选择”的原则, 对通过初审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核是否批准, 并出具项目意见书。

  第23条专家审查

  通过评估的信息化项目, 建设单位应提交《杭州市临安区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上的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路线、资料收集、安全性、项目绩效、投资预算等进行评审, 并出具评审意见。

  专家意见作为项目审批、预算安排和项目招标采购的依据。

  6.项目预算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当根据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建议书, 经区人大批准后安排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 设立专项预算。

  第二十五条未列入计划的信息化项目, 原则上由财政安排资金。年度内新增其他项目, 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补充, 经区财政评审会批准后, 组织专家评审。

  7.项目执行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 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建设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 按照《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关于规范区级部门(单位)小额购买的通知》(临安区发〔2020〕48号)执行。项目的投标方案、建设方案和技术标准应当与专家审定的方案一致。国有企业所属项目按照国资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采购和实施的主体, 应当将采购文件、合同文件、初验材料、终验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生成电子文档, 报信息项目全过程管理系统备案。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 应当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设定资金分期支付的条件和比例, 一般分为项目启动、项目初验、项目终验和项目维护支付四个阶段。除了简单购买设备或服务的项目。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和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政府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安全设施建设, 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密码保护系统, 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建设需要, 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申请政务云、公共组件、共享数据等资源, 经评估后按需分发。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将应用系统的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采集到区综合智能公共数据平台, 经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确认后, 出具数据采集确认单。

  第三十三条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属于政府知识产权的应用系统或功能模块,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源代码收集到区数据资源管理局。采集完成后,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将发放源代码采集确认单。

  第三十四条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变更后的技术指标或参数不得与项目建设方案产生负面偏离, 变更金额不得超过评审金额的15%,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变更。

  建设过程中,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终止, 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8.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验收一般分为初验和终验, 初验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通过初验和试运行后, 建设单位将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终验。最终检验申请应完整提交已审核项目文档、数据收集确认表、源代码收集确认表、等保评估报告、代码审核报告、功能测试报告及采购中约定的其他材料的原件及电子版。

  第三十六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项目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履行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审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的实施情况;并审查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验收合格后, 项目将正式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 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后续信息化项目严格把关。

  9.工程监督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要求, 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密码局、区网信办、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评估方案、招投标要求、资金使用、密码申请、网络安全、项目绩效、政府数据共享要求等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反相关规定或要求的, 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暂停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

  第三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 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应用、运维、安全等进行绩效评估。各单位信息化项目。评估结果可作为信息化项目检查、评估、升级和财政资金再投资的参考依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使用”的原则, 信息化工程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密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区审计局选择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全区各单位自建运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可综合利用、生命力不强、已完成历史使命或技术明显落后的项目, 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强制退出。对未按数据共享规范要求共享数据资源的建设单位, 不拨付项目运维资金。

  第四十二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和保密协议, 落实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

  10.项目运营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维护期一般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四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年度运行维护经费由各单位通过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系统申报, 预算经费由区财政局审批后安排。

  第四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年度运维经费一般不超过软件总投资的9%, 不超过硬件总投资的5%。

  1.其他人

  第四十六条未列入财政预算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 有条件的应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采集系统数据。

  第四十七条涉密信息项目和密码项目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版内容由临安区数据资源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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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软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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